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就公司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回购股份用途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本次对回购股份用途的确定。 独立董事签字:葛蕴珊 羊亚平 苏红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