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5 证券简称:厦门港务 公告编号:2023-01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4,191,522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12.697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1月16日(星期一)。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57号)核准,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厦门国际 港务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94,191,522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 “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20年1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限售流通股,限售期为 36 个月,具体发行情 况详见公司2020年1月11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厦门港 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31,000,000股增加为625,191,522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68 号),公司向16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16,618,075股,上述新增股份已于 1 2022年8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625,191,522 股变更为 741,809,597 股,具体发行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4日、8月12日发布于巨 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引起总 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亦不存在相应限售股同比例变化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总股本为741,809,59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10,811,097股(含高管锁 定股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18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30,998,50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71.5815%。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合计为94,191,5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697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1月16日(星期一);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1名,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占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限售股份持有人 持有限售股份数 序号 售股份数量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数量占公司总股本 名称 (股) (股) 的比例 比例 厦门国际港务股份 1 94,191,522 94,191,522 17.7386% 12.6975% 有限公司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型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解除限售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10,811,097 28.4185% -94,191,522 116,619,575 15.7210% 1、高管锁定股 1500 0.0002% 0 1500 0.0002% 2、首发后限售股 210,809,597 28.4183% -94,191,522 116,618,075 15.7208%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30,998,500 71.5815% 94,191,522 625,190,022 84.2790% 2 总股本 741,809,597 100 % 0 741,809,597 100%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作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类型 时间 情况 厦门国 本公司参与认购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本次新增 2020年 正常 际港务 股份锁 非公开发行的94,191,522股股票,并承诺此次认购的 股份上市 01月07 履行 股份有 定承诺 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并 首日起36 日 中 限公司 申请在这36个月内对该部分新增股份进行锁定。 个月内 关于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 1、根据港务控股集团的长期规划部署,A股公司 运营的码头以散货、件杂货装卸及储存业务为主,系 港务控股集团下属经营散杂货装卸及储存、港口综合 物流服务业务的唯一平台,其定位于打造福建省内重 要的散货枢纽港及大型的散货装卸、中转和仓储的集 散中心。H股公司运营的码头以集装箱装卸及储存业务 为主,系港务控股集团下属经营集装箱装卸及储存业 务的唯一平台,其定位于经营管理大型的集装箱专用 码头,致力于成为对接经济腹地与全球贸易的现代集 装箱港口服务平台。 2、除非经A股公司同意,H股公司不会,而且将促 使其关联方不会于中国境内(为本函之目的,不包括 关于同 业竞 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①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 厦门国 争、关 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 2017年 际港务 联交 合伙、托管、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股份或参股)直 持续 08月25 长期 股份有 易、资 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A股公司 履行 日 限公司 金占用 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 方面的 动;②以任何形式支持A股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从事或参 承诺 与与A股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③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A股 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 以下情形除外:H股公司或其关联方出于投资目的而购 买、持有与A股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 他在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不超过10% (不含)的权益;或因第三方的债权债务重组原因使H 股公司或其关联方持有与A股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第三方不超过10%(不含)的权益的情形。 3、如A股公司或其下属企业有意开展新的主营业 务,除H股公司及其关联方于本函出具日之前已从事或 参与的业务或项目外,H股公司将不会,且将促使其关 3 联方不会从事或参与与A股公司开展的新主营业务构成 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4、如果H股公司或其关联方发现任何与A股公司主 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商业机 会,将立即书面通知A股公司,尽力促使在合理和公平 的条款和条件下将该等新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A股公司 或其下属企业。 若A股公司决定从事或参与该等竞争性新商业机会,H 公司或其关联方将尽力促使该等商业机会按合理和公 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A股公司。 若A股公司因任何原因决定放弃该等竞争性新商业 机会且H股公司或其关联方决定从事该等竞争性新商业 机会,则A股公司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分多次向H股公司 或其关联方收购在该等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 产及其他权益,或由A股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 方式选择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H股公司或其关联 方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5、在H股公司及其关联方拟转让、出售、出租、 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A股公司主营 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时,H股公 司及其关联方将向A股公司提供在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 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6、为切实落实各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H 股公司及其关联方将在日常经营中积极采取以下具体 措施: (1)H股公司及其关联方开展新业务前,需先就是 否会引起同业竞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和确认,H股公司 将确保该等新的投资领域和发展方向与A股公司主营业 务不重叠,以避免与A股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2)H股公司及其关联方将根据相关承诺严格审批 投资项目,一律不审批与A股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 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项目,但A股公司或其下属 企业明确放弃相关新商业机会的情形除外。 (3)H股公司及其关联方将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加 强客户管理工作,并利用相关信息管控系统,从客户 及市场管理的细分角度,对客户群体进行严密监控, 避免同业竞争行为。 (4)H股公司及其关联方的相关财务部门将负责从 财务管理方面进行严密监控,避免同业竞争行为。 7、本函自H股公司出具后,一经A股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将取代H股公司于本函出具日之前作出 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各项承诺及安排。 8、H股公司承诺赔偿A股公司因H股公司违反本函 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9、本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H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A股公司股份(合并计 算)之和低于30%;或(2)A股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暂 停买卖除外)。 4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 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其亦不存在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已严格履行其在公司非公开发行时所做的股份限售承 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与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 构对公司此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0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