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中拓: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为客户提供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2016-12-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为客户提供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物产中拓”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物产中拓 2017
年度为客户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担保事项概述
201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5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根据该议案,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拓融资租赁公司”,为本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中冠国际合资设立)汽车信贷业务及
融资租赁业务的正常开展,解决客户的融资需求,公司董事会同意由中拓融资租
赁公司对其客户提供融资余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的担保,该担保的有效期为自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起一年内有效。
2016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2016 年 11 月 10 日,公司
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鉴于湖南中拓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迁址杭州并更名为“浙江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了不影响原湖南
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信贷业务,便于未来汽车信贷与融资租赁两大板块业务
拓展,汽车信贷业务将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中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部承
接,并新增对其客户的消费信贷业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差额回购义务,总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人民币。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以消费信贷方式购买车辆的客户。
2016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2017 年公司对湖南中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客户的消费信贷
业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差额回购义务,金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人民币,维持不变。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以消费信贷方式购买车辆的客户。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约为 139,425.71 万元人
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的 87.54%;子公司
对公司的担保余额约为 28,003.28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的 17.58%;湖南中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客户担保
余额 21,3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的 13.37%。
上述担保全部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及子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
信贷担保。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未向其它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发生。
四、独立董事意见
为保证湖南中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促进公司汽车信贷
业务的良性发展,公司维持湖南中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客户的消费信贷业
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差额回购义务。独立董事认为该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损害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会议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截至
目前,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担保事项有利于保证公司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本
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保荐机构对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为客户提供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唐 超 徐慧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