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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峰医药: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0月)2022-10-27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提高监事会的议事行为及效率,保证监事会会议议程及决
议合法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
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第七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
职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监事应当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五)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六)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
得违规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九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监事会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以书面形
式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并用通信、传真、互联网及其他图文
数据传输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会后由参会监事在原件上签字确认。非以现场方
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
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
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依据下述事项确定:
    (一) 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 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 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 《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五) 监事会的有关规章和文件。
                     第六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一) 监事会会议在监事会主席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的顺序逐项
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集中审议、集中表
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二)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三)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监事会
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
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位监事享
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