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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钱江摩托: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2-09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21-006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钱江锂电诉讼舒驰客车、中植新能源及陈汉康事项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钱
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锂电”)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
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立案申请告知书》,请
求判令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舒驰客车”)、中植
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新能源”)及陈汉康向钱江锂
电支付:
    (1)逾期未付货款 107,851,614.40 元;
    (2)未逾期货款 51,996,672.00 元;
    (3)逾期未支付质保金 1,648,281.60 元;
    (4)未逾期质保金 23,118,451.20 元;
    (5)逾期支付货款之违约价格调整差额 13,386,240 元;
    (6)逾期支付货款之违约金 784,880.08 元;
    (7)逾期未支付质保金资金占用费 33,117.8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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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履行接受货物之义务并向原告支付拒收货物之相关仓储费 24,
245.76 元;
    (9)实现上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 994,217.51 元;
    (10)判令三被告对以上债务中 183,672,778.5 元部分承担连带
责任;
    (11)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 199,837,720.38 元;请求第 5-8 项、第 10
项均计算至 2018 年 10 月 11 日,其后至债务完全清偿之日止违约金、
资金占用费、仓储费等另行计算。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 临-
056)。
    2、舒驰客车反诉钱江锂电事项
    2019 年 2 月 15 日,钱江锂电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应诉通知书》((2018)浙 10 民初 901 号)等相关材料,获悉舒
驰客车反诉钱江锂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舒驰客车反诉请求:
    (1)判令钱江锂电承担因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先采取
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由钱江锂电立即更换 1,157 套 YTK6118EV2 型磷
酸铁锂动力电池系统中不符合备案技术参数要求的组件;
    (2)判令钱江锂电承担在更换上述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组件过程
中,需钱江锂电配合实施的费用,计 51,891,450 元;
    (3)判令钱江锂电承担因逾期交货违约以及交货不符合备案技术
参数原因,给舒驰客车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 2,000 万元;
    (4)舒驰客车因此支出的律师 95 万元由钱江锂电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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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反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钱江锂电承
担。
       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 临-
006)。
       3、上述事项判决情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 10 民初 901
号)判决如下:
       (1)舒驰客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钱江锂电支付货款、
保证金、违约金共计 241,629,187.74 元以及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开始
至履行之日止以 182,127,736.02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
金;
       (2)舒驰客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钱江锂电提供双方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签订的编号 QJ-SC-2017-0707 合同项下补充协议约定
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货的 101 组锂电池的收货地址;
       (3)舒驰客车在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钱江锂电支付律师代理费
35,000 元;
       (4)陈汉康对舒驰客车应支付给钱江锂电的货款、保证金、违约
金中的 239,399,862.97 元和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开始至履行之日止以
181,321,105.62 元为基准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
费 35,000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汉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舒
驰客车追偿;
       (5)中植新能源对舒驰客车应支付给钱江锂电的货款、保证金、
违约金中的 239,399,862.97 元和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开始至履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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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以 181,321,105.62 元为基准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
代理费 35,000 元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6)驳回钱江锂电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舒驰客车的反诉请求
    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
003)。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钱江锂电及舒驰客车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书((2018)浙 10 民初 901 号)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
诉,具体情况如下:
    1、钱江锂电上诉情况
    上诉人:钱江锂电
    被上诉人:中植新能源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 10 民
初 901 号”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五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对舒驰客车
应支付给上诉人的 239,399,862.97 元和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至履行
之日止以 181,321,105.62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以及
律师代理费 35,000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的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舒驰客车上诉情况
    上诉人:舒驰客车
    被上诉人:钱江锂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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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请求:
    (1)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 10 民初 901 号民事判决认
定事实不清,驳回上诉人第一项反诉请求(金额暂估 500 万元),适
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该民事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各方在上诉后,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尚未得知。因此,
尚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
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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