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钱江摩托: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04-29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1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8]154 号《关于设立浙江钱江
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
督 管 理 局注 册登记 , 取 得营 业执照 , 社 会统 一信用 代 码 号码 :
91330000712550473W。

     第三条 公司于 1999 年 3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500 万股,于 1999 年 5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QIANJIANG MOTORCYCLE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岭市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3175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3,536,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
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企业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
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聘任的享受副总
经理及副总经理以上待遇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
愿望,合理利用政策,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
不断提高摩托车及其配件产品质量,大力发展新产品,以产顶进,为
国家节约外汇,并力争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
力,及时捕捉信息,开拓销售渠道,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机动
车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
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电动自行车销售;助动车制造;助
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浙江钱江摩托集团有限公司和金狮明
钢有限公司,出资方式为以资产折价,出资时间为 1998 年 7 月 23 日。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3,536,000 股,均为普通股,无
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4
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本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
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
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
务规则。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7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 露

                             8
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 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
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通知 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 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公司无法与实
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款
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9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的对外投资、
融资、委托理财、资产债务处置及管理事项(包括资产抵押和收购出
售资产等);
    (十四)审议公司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资助
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除
外):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必
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10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股东大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审批权。股东
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
经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
前,应提请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
会;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
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
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实际
情况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或其它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11
    股东通过网络形式参加股东大会的,须经过网络系统认可的身份
验证方式确认其股东身份,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2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13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14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15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16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17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十一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18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
者保护机构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开请求本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应当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
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权利。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与该关联事项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
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而且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
应当要求会议主持人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
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19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
带来的在会议上披露利益并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向会议主
持人申请无须回避,会议主持人应立即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如会议
主持人不是董事长的,会议主持人应在取得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后立即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在征询公司律师的意见后作出相关决
定。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该决定为上述事项的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
不服,可在股东大会后向证管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董事候选
人(不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或者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名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或者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名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20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
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应当做成不同提案、分别进行、分开
投票。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股东可将其全部的投票权均等的分开投
给每个董事候选人,可将其全部的投票权不均等的分开用于选举部分
董事,也可将其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投票结果确定
后,候选董事按得票之多少排序,位次居前者当选。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21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22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23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24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
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
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25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
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
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26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委托理财、资产债务
处置及管理事项(包括资产抵押和收购出售资产等)的金额,为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为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法律法规、证券监
管部门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董
事会、股东大会处理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其权限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
行。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处理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有权决定低于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以下的对外投资、融资、资产债务处

                             27
置(包括资产抵押和收购出售资产等)及管理事项。法律法规、证券
监管部门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其权限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挂牌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
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邮件以及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
召开前二日。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可随时召开。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
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
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8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涉及对外担保的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
求、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一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聘任的享受副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以上待遇的人员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30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
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
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

                             31
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
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
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3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一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3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分红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 按法定程序分配的原则;
    (2)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重大技术改造、履行重大经营合同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34
者超过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
    (3)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4)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在保证现金利润分配和合理
的股本规模及结构的前提下,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
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
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存在公司的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
扣减该股东可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变更机制和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
况、现金及投资需求提出,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听取股东对公司
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监督。公司应尽可能通过电话、传真、
邮件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董事会、独
立董事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
用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
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
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若因特殊原因未进
行现金股利分配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若公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

                             35
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和
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八)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可以留做公司发展
之用,也可以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现金
或股票分红。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36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
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书面邮件以及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书面邮件以及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37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
告。

                              38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9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40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41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