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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嘉凯: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30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中伦是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Zhong Lun is formed as an LLP under PR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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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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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凯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23 年 05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在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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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3 年 05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05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对
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
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包括视频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05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虹桥路 536 号嘉凯城集团上
海办公中心 5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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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05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 , 下 午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05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05 月 29 日下午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539,460,8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00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共 41
人,代表股份 122,08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665%。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通过现场及线上视频方式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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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
出的议案以现场书面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
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各项议案均为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1,011,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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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赵   靖)                              (张金全)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徐 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