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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方汇通: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1-06-18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经 2021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或公司
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
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子
公司、参股公司在内)提供资助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
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
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财务资助的
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提供财务资助”,下列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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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
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的提
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障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
   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除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也应建立和完善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及信息报告制
度,报公司备案。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
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
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
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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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资助金
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
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
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
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财
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必须依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办理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相关业务。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应在履行
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告公司,提交相关文件,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相关业
务。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
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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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
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
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
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
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
二个月内,公司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
    第十四条 被资助对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董事、
关联股东应当比照关联交易关于回避表决的要求,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提供财务资助议案时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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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虽未被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控股,但公司大股
东及其关联人对该对象有重大影响力。
    (二)该对象属于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回避表
决情形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定义,回避表决的执行程
序等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1 条、
10.2.2 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
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公司及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可以预测未来 12
个月内可能发生的对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的总金额,在该事项及相关协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审议
批准后,在预测金额范围内根据协议提供财务资助。在实际
执行过程中,每一笔业务必须根据公司内部资金管理控制权
限和程序向公司有权机构事先报备并经有权机构作出决定
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 审议财务资助事项的议案由财务部提出,综
合管理部、风控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会签,经财务总监签
字后提交总经理,总经理同意后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
任何机构和人员均不得超出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
金额范围同意办理或办理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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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
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
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如是,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
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
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
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
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
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
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
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
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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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
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
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
金额;
    (九)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拟采取的补
救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
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
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
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给公司及所
涉及控股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侵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
董事会保留追究其经济责任的权利,并督促公司按照绩效考
核、人事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生效执行后,若由于有关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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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变动,导致本
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前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其
修订由董事会负责,对其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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