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H股公告-认购理财产品2019-11-08
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海信家电 公告编号:2019-062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 股公告-认购理财产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刊登了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6.1
条关于境内外同步披露的要求,特将公告内容披露如下,供参阅。
特此公告。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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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
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産生或
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HISENSE HOME APPLIANCES GROUP CO., LTD.
海信家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0921)
須予披露交易
認購理財產品
本公司第十屆董事會 2019 年第五次臨時會議以及 2019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已分別於
2019 年 6 月 21 日以及 2019 年 8 月 29 日審議批准了《關於本公司以自有閑置資金進行委
託理財的議案》, 同意本公司在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加現金資
產收益為原則,使用自有閑置資金合計不超過人民幣 90 億元委託商業銀行進行短期低風險
投資理財。現將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 2019 年 10 月 17 日及 2019 年 10 月 29 日之公告,關於 2019 浙商銀行
第一份理財協議、2019 浙商銀行第二份理財協議、2019 浙商銀行第三份理財協議、2019 浙
商銀行第四份理財協議、2019 浙商銀行第五份理財協議、2019 浙商銀行第六份理財協議、
2019 浙商銀行第七份理財協議、2019 浙商銀行第八份理財協議及 2019 浙商銀行第九份理財
協議,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司冰箱營銷公司(作為認購方)據此向浙商銀行(作
為發行人)以總認購金額人民幣 1,420,000,000 元(相當於約港幣 1,574,484,220 元註 1)認購
理財產品。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 2019 年 11 月 7 日,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司冰箱營銷公司(作為認
購方) 訂立(i) 2019 浙商銀行第十份理財協議以認購 2019 浙商銀行第十項理財產品,認購
金額為人民幣 100,000,000 元(相當於約港幣 111,768,059 元註 2);及(ii) 2019 浙商銀行第十一
份理財協議以認購 2019 浙商銀行第十一項理財產品,認購金額為人民幣 100,000,000 元(相
當於約港幣 111,768,059 元註 2) 。
本集團使用自有閒置資金支付該等浙商銀行理財協議各自項下的認購金額。
2019 浙商銀行第十份理財協議及 2019 浙商銀行第十一份理財協議各自本身並不構成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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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根據上市規則第 14.06 條須予披露的交易。然而,根據上市規則第 14.22 條,當該等浙商
銀行理財協議下的相關認購金額合併計算時,該等浙商銀行理財協議下的交易的相關適用百
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 5% 但低於 25%。因此,該等浙商銀行理財協議下的交易
按合併計算基準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下的申報及公告規定。
本公司第十屆董事會 2019 年第五次臨時會議以及 2019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已分別於
2019 年 6 月 21 日以及 2019 年 8 月 29 日審議批准了《關於本公司以自有閑置資金進行委
託理財的議案》,同意本公司在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加現金資產
收益為原則,使用自有閑置資金合計不超過人民幣 90 億元委託商業銀行進行短期低風險投
資理財。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 2019 年 10 月 17 日及 2019 年 10 月 29 日之公告,關於 2019 浙商銀行第
一份理財協議、2019 浙商銀行第二份理財協議、2019 浙商銀行第三份理財協議、2019 浙商
銀行第四份理財協議、2019 浙商銀行第五份理財協議、2019 浙商銀行第六份理財協議、2019
浙商銀行第七份理財協議、2019 浙商銀行第八份理財協議及 2019 浙商銀行第九份理財協議,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司冰箱營銷公司(作為認購方)據此向浙商銀行(作為發行
人)以總認購金額人民幣 1,420,000,000 元(相當於約港幣 1,574,484,220 元註 1)認購理財產品。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 2019 年 11 月 7 日,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司冰箱營銷公司(作為認
購方) 訂立(i) 2019 浙商銀行第十份理財協議以認購 2019 浙商銀行第十項理財產品,認購金
額為人民幣 100,000,000 元(相當於約港幣 111,768,059 元註 2);及(ii) 2019 浙商銀行第十一份
理財協議以認購 2019 浙商銀行第十一項理財產品,認購金額為人民幣 100,000,000 元(相當
註
於約港幣 111,768,059 元 2) 。
本集團使用自有閒置資金支付該等浙商銀行理財協議各自項下的認購金額。本次認購的浙商
銀行理財協議的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A) (B)
2019 浙商銀行第十份理財協議 2019 浙商銀行第十一份理財協議
(1) 認購日期: 2019 年 11 月 7 日
(2) 產品名稱: 浙商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 浙商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
(專屬理財 1 號 90 天 Z119090020) (專屬理財 1 號 90 天型 Z119090021)
(3) 參與方: (i) 浙商銀行作為發行人
(ii) 冰箱營銷公司作為認購方
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浙商銀行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
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
(4) 產品類型: 開放式非保本浮動收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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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產品風險評級: 較低
(6) 認購本金金額: 人民幣 100,000,000 元 (相當於約港幣 111,768,059 元 註 2)
(7) 認購貨幣: 人民幣
(8) 投資期: 90 天
(9) 預期年化收益率: 4.03%
(10) 產品投資範圍: 本次 認購的浙商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於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同業存款、符合監管機構
要求的信託計劃、資產收益權、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資產證券化產品等,符合
上述投向的資產管理計劃,以及政策、法律及法規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11) 到 期本金收 益兌 浙商銀行將於理財產品到期日當天一次性返還冰箱營銷公司理財本金及收益。
付:
(12) 提前終止權: 冰箱營銷公司無權提前終止相關浙商銀行理財產品。
倘冰箱營銷公司違反相關浙商銀行理財協議,或發生任何不利情況而對相關浙商銀行
理財協議的目的產生影響,則浙商銀行有權提前終止相關浙商銀行理財產品。
認購之理由及益處
本公司認購銀行理財產品的審批程序符合本公司《委託理財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認購該
等浙商銀行理財產品的款項來自本集團的自有閑置資金。將該等閑置資金用於委託理財有利
於提升本集團自有閑置資金的使用效率,而且不會對本集團的日常運作及主要業務發展以及
本公司的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有不良影響。董事會認為認購該等浙商銀行理財產品乃按一般商
業條款進行,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項下之涵義
2019 浙商銀行第十份理財協議及 2019 浙商銀行第十一份理財協議各自本身並不構成本公司
根據上市規則第 14.06 條須予披露的交易。然而,根據上市規則第 14.22 條,當該等浙商銀
行理財協議下的相關認購金額合併計算時,該等浙商銀行理財協議下的交易的相關適用百分
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 5% 但低於 25%。因此,該等浙商銀行理財協議下的交易按合
併計算基準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下的申報及公告規定。
有關本公司及浙商銀行的資料
本公司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主要從事冰箱、家用空調、中央空調、冷櫃、洗衣機、廚房電器等電器
產品的研發、製造和營銷業務。
浙商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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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銀行為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分行,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根據中國法律註冊
成立的持牌銀行,於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2016)。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企業銀
行、零售銀行及資金業務。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下文所載的涵義:
「2019 浙商銀行第八份理 指 本公司與浙商銀行於 2019 年 10 月 29 日就認購 2019
財協議」 浙商銀行第八項理財產品訂立的理財協議,詳情已於
本公司日期為 2019 年 10 月 29 日之公告內披露;
「2019 浙商銀行第十一份 指 冰箱營銷公司與浙商銀行於 2019 年 11 月 7 日就認購
理財協議」 2019 浙商銀行第十一項理財產品訂立的理財協議;
「2019 浙商銀行第十一項 指 根據 2019 浙商銀行第十一份理財協議認購的理財產
理財產品」 品,產品之主要條款概述在本公告內;
「2019 浙商銀行第五份理 指 本公司與浙商銀行於 2019 年 10 月 29 日就認購 2019
財協議」 浙商銀行第五項理財產品訂立的理財協議,詳情已於
本公司日期為 2019 年 10 月 29 日之公告內披露;
「2019 浙商銀行第一份理 指 冰箱營銷公司與浙商銀行於 2019 年 9 月 11 日就認購
財協議」 2019 浙商銀行第一項理財產品訂立的理財協議,詳情
已於本公司日期為 2019 年 10 月 17 日之公告內披露;
「2019 浙商銀行第四份理 指 冰箱營銷公司與浙商銀行於 2019 年 10 月 17 日就認購
財協議」 2019 浙商銀行第四項理財產品訂立的理財協議,詳情
已於本公司日期為 2019 年 10 月 17 日之公告內披露;
「2019 浙商銀行第九份理 指 本公司與浙商銀行於 2019 年 10 月 29 日就認購 2019
財協議」 浙商銀行第九項理財產品訂立的理財協議,詳情已於
本公司日期為 2019 年 10 月 29 日之公告內披露;
「2019 浙商銀行第二份理 指 本公司與浙商銀行於 2019 年 9 月 26 日就認購 2019 浙
財協議」 商銀行第二項理財產品訂立的理財協議,詳情已於本
公司日期為 2019 年 10 月 17 日之公告內披露;
「2019 浙商銀行第七份理 指 本公司與浙商銀行於 2019 年 10 月 29 日就認購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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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協議」 浙商銀行第七項理財產品訂立的理財協議,詳情已於
本公司日期為 2019 年 10 月 29 日之公告內披露;
「2019 浙商銀行第六份理 指 本公司與浙商銀行於 2019 年 10 月 29 日就認購 2019
財協議」 浙商銀行第六項理財產品訂立的理財協議,詳情已於
本公司日期為 2019 年 10 月 29 日之公告內披露;
「2019 浙商銀行第十份理 指 冰箱營銷公司與浙商銀行於 2019 年 11 月 7 日就認購
財協議」 2019 浙商銀行第十項理財產品訂立的理財協議;
「2019 浙商銀行第十項理 指 根據 2019 浙商銀行第十份理財協議認購的理財產品,
財產品」 產品之主要條款概述在本公告內;
「2019 浙商銀行第三份理 指 冰箱營銷公司與浙商銀行於 2019 年 10 月 17 日就認購
財協議」 2019 浙商銀行第三項理財產品訂立的理財協議,詳情
已於本公司日期為 2019 年 10 月 17 日之公告內披露;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海信家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
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浙商銀行」 指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分行,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為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持牌銀行;
「該等浙商銀行理財協議」 指 2019 浙商銀行第一份理財協議、2019 浙商銀行第二份
理財協議、2019 浙商銀行第三份理財協議、2019 浙商
銀行第四份理財協議、2019 浙商銀行第五份理財協議、
2019 浙商銀行第六份理財協議、2019 浙商銀行第七份
理財協議、2019 浙商銀行第八份理財協議、2019 浙商
銀行第九份理財協議、2019 浙商銀行第十份理財協議
及 2019 浙商銀行第十一份理財協議的統稱;
「該等浙商銀行理財產品」 指 根據該等浙商銀行理財協議所認購的理財產品;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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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冰箱營銷公司」 指 廣東海信冰箱營銷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註冊成
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司;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東」 指 本公司股東;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 指 百分比。
註:
1. 此金額為按本公司 2019 年 10 月 17 日及 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告內被使用的匯率由人民幣
兌換成的港元金額之總和。該兌換僅作說明用途,概不表示任何港元或人民幣金額可能已
於或可於相關日期按上述匯率或任何其他匯率兌換,甚至可予兌換。
2. 此金額已按人民幣計值的金額已按 0.89471 人民幣元兌 1 港元的匯率兌換為港元,僅供說
明用途。概不表示任何港元或人民幣金額可能已於或可於相關日期按上述匯率或任何其他
匯率兌換,甚至可予兌換。
承董事會命
海信家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湯業國
中國廣東省佛山市,2019 年 11 月 7 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湯業國先生、賈少謙先生、林瀾先生、代慧忠先生、費
立成先生及王雲利先生;而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馬金泉先生、鐘耕深先生及張世杰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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