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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北宣工: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2月)2010-02-08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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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尽事

    宜,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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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

    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

    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

    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机构或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由于在其任职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

    人员;

    (四)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公司、信息软件公

    司等。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六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

    (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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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项目组负责人对重要未公开信息设置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查文件,尽可能如实、完整的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相关负责人有义务以适当方式提示或标示出未公开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文件复印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各部门、

    单位、项目组责任人应对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要求相关知情

    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申

    报备案,提供其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以及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情况;并签署保密协议、保密承诺或者信息管理

    承诺。

    内幕知情人申报表复印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分类记录备查,并

    依据监管要求进行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原因导致

    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期(每年一次)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查文件、申报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资料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二条 因所任公司职务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因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

    关内幕信息披露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

    信息。

    公司财务部向大股东定期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

    情人范围,并根据本制度管理相关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

    第十四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

    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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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对于可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

    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

    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若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异

    动情况,且在此期间公司发生第四条所述内幕信息事项的,公司将对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股票异动期间的证券账户交易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

    报备。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应于2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应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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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职察看;

    (六)开除。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

    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

    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

    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

    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零一零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