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河北宣工: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2年2月)2012-02-01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12 年2 月1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

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有效管理和外部信息报送的规范运行,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

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

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部信息使用人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工作。
本制度适用范围内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

                                                                     1
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

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
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
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

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

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

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
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

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
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

幕交易的义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


                                                             2
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副总经理审

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
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

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
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

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
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

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
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同时有
关经办人员应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的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
                                                             3
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
改时亦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