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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北宣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12-07-12  

						证券简称:河北宣工        证券代码:000923      公告编码:2012—16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于 2012 年 7 月 12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

的董事 9 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9 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下

决议: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占本次董事会有

表决票董事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持股 7036.9667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54%)提交

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现对原《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予以修订。

    一、原《公司章程》第41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

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现修订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

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十

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二、原《公司章程》第162条:“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

权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

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

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

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

别披露。”

    修订为:“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

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五)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和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

配政策的。(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

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

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

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三、原《公司章程》第243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订为:“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一)公司年度的利润

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每一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和利润分配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二)在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
出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三)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

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

监督,对董事会制定或修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

数监事通过,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的意见。(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对报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公司在

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五)公司应严格执行董事会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满足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原《公司章程》第244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

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

报。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
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订为:“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

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

案。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