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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北宣工:关于增加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公告2012-07-12  

						证券简称:河北宣工      证券代码:000923      公告编码:2012—14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22 日在《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2 年 7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第一大股东-河北宣工

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7036.9667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5.54%)提交的《关于增加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

的函》,来函称:“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

健全、完善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决策机制,建议你公司

对现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订”,并提交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详细内容附后。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认为,该议案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作为临

时提案和特别表决事项提交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将于同日刊

登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现对原《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予以修订。

    一、原《公司章程》第41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

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现修订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

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

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公司因外部经营

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原《公司章程》第162条:“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

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

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

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
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

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修订为:“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

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五)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和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

配政策的。(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

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

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

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三、原《公司章程》第243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订为:“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一)公司年度的利

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每一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利润分配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二)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

提出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三)监事会应当对董事

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情况及决策程序

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定或修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

过半数监事通过,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的意见。(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对报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公司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五)公司应严格执行董事会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

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满足公司
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原《公司章程》第244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

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

报。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

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订为:“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

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

案。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