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1-05-29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
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
验等能够胜任拟任岗位的职责要求;相关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董事
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关于修改控股股东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次控股股东修改相关承诺事项,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承诺行为,提高
承诺及履行的可操作性,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风险可控,不会
对公司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上述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
划》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
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审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赵 曼
冯德雄
夏新平
2021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