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二一年五月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杨婧雪现场见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 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1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巨 潮资讯网刊登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14:30在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8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 公司董事长谭少群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19人,代表股份267,689,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8.842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193,132,804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8089%,均为2021年5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 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 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6人,代表股份74,556,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8.0330%,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律师宋浩、杨婧雪。 经查验,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 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查验,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9,801,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34%; 反对7,508,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050%;弃权379,165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8.4380%;反对7,508,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027%; 3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379,1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9593%。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9,801,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34%; 反对7,876,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425%;弃权10,965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8.4380%;反对7,876,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764%; 弃权10,9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856%。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234,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415%; 反对8,454,8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1585%;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4.0128%;反对8,454,8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87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59,801,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34%; 反对7,876,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425%;弃权10,965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8.4380%;反对7,876,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764%; 弃权10,9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856%。 4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810,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68%; 反对7,867,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391%;弃权10,965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3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8.5098%;反对7,867,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046%; 弃权10,9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856%。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长审批公司土地竞买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801,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34%; 反对7,294,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251%;弃权593,165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8.4380%;反对7,294,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9325%; 弃权593,1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4.6295%。 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审批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 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797,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20%; 反对7,298,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264%;弃权593,165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8.4091%;反对7,298,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9614%; 弃权593,1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4.6295%。 5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9,801,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34%; 反对7,507,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047%;弃权379,865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8.4380%;反对7,507,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973%; 弃权379,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9647%。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2020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 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6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