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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州黄河:2021年度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大华核字[2022]005068号)2022-04-15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2]005068号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黄
河 公 司 ) 2021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并 出 具 了 大 华 审 字
[2022]006882 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贵公司编制的后附
2021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明细表
已由兰州黄河公司管理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
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明细表
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
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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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核字[2022]005068 号专项核查意见




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
证。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兰州黄河公司 2021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
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
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兰州黄河公司为满足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2]006882 号审计报
告一并阅读。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秦宝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鱼海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第 2页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

司编制 2021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

    具体情况如下:
编制单位: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本年度      具体扣除       上年度      具体扣除情
               项目
                                                   情况                         况
营业收入金额                         30,854.27                  30,662.89
                                      3,387.89   非主营业        1,649.23    非主营业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务收入                      务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
                                       10.98%                      5.38%
收入的比重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非主营业                    非主营业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3,387.89                   1,649.23
                                                   务收入                      务收入
其中:原材料及副产品等物料销售                   非主营业                    非主营业
                                      2,555.00                    777.48
收入                                               务收入                      务收入
                                                 非主营业                    非主营业
      租赁收入                         348.22                     358.85
                                                   务收入                      务收入
                                                 非主营业                    非主营业
      水电汽暖收入                     278.79                     257.07
                                                   务收入                      务收入
                                                 非主营业                    非主营业
      其他                             205.87                     255.83
                                                   务收入                      务收入
                                                 非主营业                    非主营业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3,387.89                   1,649.23
                                                   务收入                      务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27,466.38                  29,013.66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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