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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科技: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1-20  

                                           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淮河证字〔2021〕第【1】号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 968 号冠宜大厦 1 号楼 20 层
   电话:0552-2835900      传真:0552-2835903
   网址:http://www.hhls.net
                     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淮河证字〔2021〕第【1】号

致: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粮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根据《中粮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

简称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回购并注销或本次回购并注销),现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事项: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并愿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回购并注销有关的法

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回购并注销所涉

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

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

有效是以该等事件发生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

据。

    4.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制件的,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回购
并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7.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回

购并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过本

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回购并注销之目

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并注销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周利、苏文玉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同意回

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5,800 股。因公司实

施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五章

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由 4.92 元/

股调整为 4.904 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为 45,800 股,公

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项 224,603.2 元,全部来自于

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1,865,763,788 股变更为 1,865,717,988 股。

    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的依据与原因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回购并注销事项系依据公司《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十四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股权激励计划的

调整”第四十五条“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

有权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实施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孰低值

购回:……1、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的;……”鉴于

周利、苏文玉因个人原因离职,因此,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对已离职

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次股票激励计

划的规定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回购并注销的依

据及原因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规定。

    三、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回购的数量和价格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公司第七届监事

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鉴于周利、苏文玉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回

购并注销其获授的 45,8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4.904 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回购的数量和价格均符合《管理办

法》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回购并注销的决策程序

    1.2019年9月20日,公司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七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

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见《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2019-063)、《七届监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2019-06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

告编号2019-065)。
    2.2019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具体
情况见公司《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9-078)

    3.2019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一次临时会

议、七届监事会2019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6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不超过31,830,700股,占中粮科技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1.723%。授予价格为4.92元/股。具体情况见《七届董事会2019年

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七届监事会2019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80)、《关于向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1)。
    4.2020年2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 公 告 编 号 2020-002 ),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完 毕 , 新 增 股 份

18,119,411股,于2020年2月10日上市。

    5.2021年1月19日,公司召开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七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董

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公司2名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5,800股。公司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并注销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具体情况见《七

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七

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并注销已

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并注销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由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

注销及减资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

签字页)




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尹现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林                             张小曼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