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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 关 村: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5-28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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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中关村科技发
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卫
江、于彤珊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宜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1页 共 10 页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时
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人员资格等予以公告。2021 年 5 月 18 日,
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增加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以下称“《补充通知》”)以及《关
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增加提案后)》(以下称“《增加
提案后会议通知》”),载明公司控股股东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书面形式提交临时提案,除增加的议案外,原《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及审议方式等事项均保持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
中:
       1、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霄
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22 层召开,公司董事长许钟民先生因有其他
公务无法出席,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兼总裁侯占军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与《会议通知》、《补充通知》
及《增加提案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7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2页 共 10 页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补充通知》及《增加提案
后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次股东大会对 11 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通报了 2020 年度独
立董事述职报告,以及独立董事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证券投
资情况、利润分配、关于会计政策执行新租赁准则和固定资产折旧年
限调整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等议案发表专项的独
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补充通知》
及《增加提案后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程序均与《会议通知》、《补充通知》及《增
加提案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 2
位股东持有的股份 124,875,34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80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5 人,代表股份 109,665,157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613%。上述股东的持股情况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21 年 5 月
2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为准。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通过网络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计 26 人,代表 26 位股东持有的股份 234,540,505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42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3页 共 10 页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参加
表决的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予以验证。
      鉴于股东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投票对其通过融资融
券信用证券账户所持表决权股份进行了投票,并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对
其普通证券账户所持表决权股份进行了投票,因此计算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总人数时,该股东人数计算为 1 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适当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2020 年度财务报告各项计提的方案;
     (8)关于会计政策执行新租赁准则、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调整的
议案;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10)关于为华素制药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申请 3,500 万元流动
资金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取消为全资子公司四环医药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4页 共 10 页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与
《会议通知》、《补充通知》及《增加提案后会议通知》一致。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各项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
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在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
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1)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34,200,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549%;反对 282,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06%;弃权 5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其中,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4,986,9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65%;反对 282,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69%;弃权 57,4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6%。议案获得通过。
      (2)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34,195,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528%;反对 297,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67%;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其中,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4,982,0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71%;反对 297,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34%;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5页 共 10 页
的 0.1895%。议案获得通过。
      (3)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34,200,2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49%;反对
292,2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46%;弃权 4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05%。其
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4,986,99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8.6565%;反对 292,28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1540%;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95%。议案获得通过。
      (4)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34,200,2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49%;反对
292,2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46%;弃权 4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05%。其
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4,986,99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8.6565%;反对 292,28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1540%;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95%。议案获得通过。
      (5)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34,195,3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28%;反对
297,1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67%;弃权 4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05%。其
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4,982,09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8.6371%;反对 297,18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1734%;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95%。议案获得通过。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6页 共 10 页
      (6)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34,195,3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28%;反对
299,2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76%;弃权 45,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96%。其中,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4,982,09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8.6371%;反对 299,28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817%;弃权 4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12%。议案获得通过。
      (7)2020 年度财务报告各项计提的方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34,200,2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49%;反对
292,2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46%;弃权 4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05%。其
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4,986,99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8.6565%;反对 292,28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1540%;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95%。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会计政策执行新租赁准则、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调整的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34,200,2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49%;反对
292,2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46%;弃权 4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05%。其
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4,986,99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8.6565%;反对 292,28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1540%;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95%。议案获得通过。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7页 共 10 页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34,141,7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300%;反对
350,7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496%;弃权 4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05%。其
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4,928,49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8.4255%;反对 350,78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3850%;弃权 4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95%。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为华素制药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申请 3,500 万元流动
资金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34,200,2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549%;反对
340,2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4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其中,中小
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4,986,99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8.6565%;反对 340,28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43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公司取消为全资子公司四环医药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表
决结果为:
     同意 234,318,4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53%;反对
219,9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38%;弃权 2,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9%。其
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5,105,19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1232%;反对 219,98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8685%;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8页 共 10 页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83%。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9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