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亚律法字(2020)第 0310 号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 贵、杨学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 14 点 30 分在河南省永城市公司本部四楼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 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十五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共 664,570,94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682%。 (2)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657,730,68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0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 人,代表 股份 6,840,2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9%。 -2-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载了《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三项提案, 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 657,730,683 0 0 网络投票股数(股) 6,805,966 33,800 500 合 计 664,536,649 33,800 50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48 0.0051 0.0001 的比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股数(股) 64,234,292 33,800 500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99.9466 0.0526 0.0008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二)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 657,730,683 0 0 -3- 网络投票股数(股) 6,682,966 156,800 500 合 计 664,413,649 156,800 50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63 0.0236 0.0001 的比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股数(股) 64,111,292 156,800 500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99.7552 0.2440 0.0008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2、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 657,730,683 0 0 网络投票股数(股) 6,682,966 156,800 500 合 计 664,413,649 156,800 50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63 0.0236 0.0001 的比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股数(股) 64,111,292 156,800 500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99.7552 0.2440 0.0008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3、限售期 -4- 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 657,730,683 0 0 网络投票股数(股) 6,682,966 156,800 500 合 计 664,413,649 156,800 50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63 0.0236 0.0001 的比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股数(股) 64,111,292 156,800 500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99.7552 0.2440 0.0008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现场投票股数(股) 657,730,683 0 0 网络投票股数(股) 6,682,966 156,800 500 合 计 664,413,649 156,800 500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63 0.0236 0.0001 的比例(%)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出席股数(股) 64,111,292 156,800 500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99.7552 0.2440 0.0008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同时采 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逐 项表决。 2、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股票交易系统投票;二是互联网投票 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0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了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 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鲁鸿贵 负责人: 王峰 经办律师: 杨学林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