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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双马: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04-30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
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
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以下简称“理财机构”)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策
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
委托理财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
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下同)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且委托理财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
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
投计划实施。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
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监督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
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负责向受托方确认投资品种是否属于理财产品,并与
证券部门沟通,对投资产品的性质达成一致意见。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
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定期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及收益情况。
(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按公司授权政策实施委托理财活动。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
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确定委托理财的最高审批层级,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流程;
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获取或准备相关的资料。
    证券部门根据财务部提供的相关资料,监控委托理财金额是否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
范围内。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
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其后,财务部依
次提交证券部、法务部审核以及总经理审批,再由证券部根据审批级别的要求提交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如需)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委托理财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1.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
额在五千万元以下,并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
对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的,可以对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占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在五
千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属于前述情形之一的,需报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方可实施。
    4.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的,可以对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的,需报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前述内容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
度。

       除上述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须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
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条件、决策程序及特殊管理要求如下:
       (一)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条件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
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三)公司财务部经论证认为满足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条件的,应当按照第十一
条(二)款履行决策程序。
       (四)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子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在初步方案论证后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申
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
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等内容。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就子公司拟进行的委托理财,与公司证
券部门衔接,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子公司未按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
活动。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
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
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公司财务部负责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负责人发现公司委托理财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报告,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
司损失。

第十七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内审部负责审查委托理财的审批情况、
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
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
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
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首次披露后,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