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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双马: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2-11-14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参与投资和谐绿色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四川和谐双马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参与投资和谐绿色产业基
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投资宜宾和谐绿色产业发展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和谐绿色产业基金”)并提

供管理服务的事项符合公司总体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在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审议本次投资和谐绿色产业

基金并提供管理服务的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

    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成都和谐双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和谐双

马”)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西藏锦坤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西藏锦坤”)新增注册资本5200万元,和谐双马与西藏天翊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西藏锦坤为双方平等价格出资,该关联交易定价

公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西藏锦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西
藏锦旭”)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向和谐绿色产业基金

认缴出资7.75亿元,认缴价格为1元/出资额。同时,和谐绿色产业基

金向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西藏锦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管理

费用。前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私募股权投资业界通行的方式,

不存在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或非公允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
程序。本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交易必要且符合上市
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参与投资和谐绿色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一弛、胡必亮、冯渊

                                       202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