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 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本次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冼国明、谢宏、梁俊娇、胡晓珂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