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关联交易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紫光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董事会召开之前审阅了公司提 交的《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及材料,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经充分沟通后,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拓宽 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卫东、林钢、赵明生 2015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