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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10-17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1、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
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
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
议》。

    二、关于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出具的《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及财务公司相
关资料,我们认为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取得中国银监会开业的批复,
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照《公司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未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
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我们同意风险评估报告的结论
性意见。

    三、关于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制定的《公司在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
处置预案》,我们认为公司已成立了风险处置的机构,明确了责任人,制定了财务
公司风险信息的报告制度及风险事项的处置程序。公司制定的财务公司风险处置预
案能够有效地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
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严格执行在财务
公司存贷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四、关于聘请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我们一致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
格,为公司提供了多年优质的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业务较为熟悉,业务水平较
高,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需要,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
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
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卫东、林钢、赵明生



                                                     201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