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紫光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董事会召开之前审阅了公司提 交的《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资料,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 报,经充分沟通后,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卫东、林钢、赵明生 2016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