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2016-04-22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紫光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讨论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内容及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独立董事:刘卫东、林钢、赵明生
201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