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4-22
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16-023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紫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787 号)核准,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 836,223,162 股 A 股股份,发行价格为 26.41 元/股,募集资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2,084,653,762.54 元 , 扣 除 保 荐 承 销 等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32,983,622.3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051,670,140.22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到账,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16)第 BJ03-001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分别与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以下简
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
容约定如下:
(一)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00000501511081845,截止2016年4月2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81,489.89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收购紫光数码44%股权项目、收购紫光软件49%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
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爱军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3601031972********)、金伟宁(身份证号:1101051976********)可以随时到开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纸质或电子对账单,并抄送电子对
账单给中德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即人民币2,205,167.01万元)的10%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公司支取之日起3个
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在使用专用募集账户的资金时,开户银行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支持文件以证明
资金用途。如果一天内的总付款交易额大于人民币伍仟万元,公司应提前3个工作日
通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对于证明文件或资金使用目的有异议的,可以寻求中德证
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的书面同意,然后才执行提款指示。
8、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德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中德证券可以要
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
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中德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二)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001759500009321097,截止2016年4月2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93,459.36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
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爱军、金伟宁可以在开户银行营业时
间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德证券。开户银
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即人民币2,205,167.01万元)的1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中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德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中德证券
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
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
济损失。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中德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