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4-28
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16-025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紫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787 号)核准,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紫
光股份”)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 836,223,162 股 A 股股份,发行价格为 26.4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084,653,762.54 元,扣除保荐承销等各项发行费用
人民币 32,983,622.3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051,670,140.22 元,上述资金已
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到账,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16)第 BJ03-001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紫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之一为收购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51%股权项目。公司香港
全资子公司紫光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国际”)将作为实施主体购
买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51%的股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代理行”)、中国进出
口银行(以下简称“口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
紫光国际在紫光国际、口行和托管代理行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已签署的《托管协议》
的基础上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
下(该协议为英文协议,下列内容为中文译文):
1、紫光国际已在托管代理行开设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账号为
012-875-9-278235-6。紫光股份应通过注入资本金的方式将所募集资金注入紫光国际,
而紫光国际应将所募集资金存入托管账户。
2、托管代理行确认,在 2016 年 4 月 22 日,托管账户上的余额为 1,350,000,000.00
美元以及人民币 8,125,054,952.32 元。
3、紫光国际应将所募集资金用于履行其在紫光股份与 H3C Holding Limited 签署
的《股份购买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以及与所涉交易有关的其他目的。
4、在托管资金存放在托管账户的整个期间,托管代理行应按月(每日历月 5 日
前,如该日并非工作日,则为同一日历月的该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向紫光股份交
付(并抄送中德)一份报告(载明截止上一月最后一日托管资金的本金额以及该月
托管账户的收支情况)。托管代理行应确保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托管账户内单次划转或在 12 个月内累计提取或解除托管的任何资金达 5 千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按托管代理行收到解除托管指示之日或前后托管代理行
提供的当时汇率确定)或所募集资金净值的 10%(以两者当中之较低者为准),托管
代理行应在收到该解除托管指示的一(1)个工作日内(如切实可行)或尽可能快地
以传真方式通知紫光股份和中德。为避免疑义,紫光国际就托管账户内任何部分托
管资金的汇率而做出的指示将排除在本通知要求之外。
6、中德指定两名代表监督紫光国际对所募集资金的使用。
7、中德对紫光股份和紫光国际履行其监督和指导的职责,并可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紫光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通过半年一次的现场调查及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而紫光股份和紫光
国际应在中德行使其在本段项下权利期间配合中德。
8、中德指定中德代表在托管代理行正常业务时间向其询问托管账户交易详情;
而托管代理行应在托管代理行收到该要求的五(5)个工作日内或一致商定的时间内
向中德代表提供所需托管账户方面的信息。
9、本协议准据法为香港法并依其解释。对于因本协议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
争议方面的任何诉讼、行动或程序,每一方均不可撤销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
辖权。
10、只有在托管代理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均已完成的情况下,本协议才
终止以及托管代理行的所有职责和责任才得以解除。紫光国际、紫光股份和中德兹
授权托管代理行在全部义务均完成后即关闭托管账户,且无需取得口行、紫光国际、
紫光股份或中德的任何指示。
11、紫光国际应确保,所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其中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特此公告。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