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紫光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讨论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独立董事: 刘卫东 林钢 赵明生 2016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