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6-06-30
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16-053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2016 年 5 月 23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具体方案为: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总股本 1,042,303,162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20 元(含税),共计派送现金 20,846,063.24 元,
合并未分配利润尚余 439,568,516.36 元。2015 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的 836,223,162 股 A 股股份于 2016 年 5 月 6 日
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06,080,000
股增加至 1,042,303,162 股。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总股本
1,042,303,16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2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
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18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
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2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
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
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
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4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2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7 月 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7 月 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7 月 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7 月 7 日通
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股息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681 西藏紫光通信投资有限公司
中加基金-杭州银行-中加科兴国盛特定资
2 08*****935
产管理计划
3 08*****292 西藏林芝清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 08*****579 北京国研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08*****713 上海华信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6 08*****514 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
7 08*****571 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8 08*****694 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 08*****516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10 08*****452 西藏健坤爱清投资有限公司
11 08*****596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12 08*****601 北京紫光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 2016 年 6 月 27 日至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6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
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3、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清华大学紫光大厦 9 层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联系人:张蔚、葛萌
咨询电话:010-62770008
传真电话:010-62770880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