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迪: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2020-02-11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 凯迪 编号:2020-1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
号:2018-54);2018 年 6 月 5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
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发布《关于
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 年 7 月 4 日、
2018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
号:2018-79、2018-107);2019 年 1 月 11 日、2019 年 1 月 23 日、
2019 年 1 月 26 日、2019 年 2 月 23 日、2019 年 3 月 15 日、2019 年 3
月 30 日、2019 年 4 月 19 日、2019 年 5 月 29 日、2019 年 6 月 26 日、
2019 年 8 月 2 日、2019 年 8 月 31 日、2019 年 9 月 30 日、2019 年 10
月 30 日、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4、2019-10、2019-11、2019-21、2019-28、
2019-34、2019-38、2019-75、2019-79、2019-90、2019-103、2019-113、
2019-118、2019-131);2020 年 1 月 2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
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141,下称《2019-141
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0 年 2 月 5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
合计 2226 件,较《2019-141 公告》新增 22 起。其中融资纠纷案件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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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104 件,较《2019-141 公告》新增 0 起;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
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 343 起,较《2019-141 公告》新增 0 起;劳
动争议纠纷案件 416 起,较《2019-141 公告》新增 7 起;燃料买卖案
件 1363 起,较《2019-141 公告》新增 15 起。所涉诉讼、仲裁案件标
的金额为 657.59 万元。新增 22 起诉讼、仲裁案件中无 200 万元(含)
以上大额合同纠纷案件。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 2020 年 2 月 5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 1000 万元
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或执行的案件 96 件,
较《2019-141 公告》新增案件 2 件。详见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
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2 月 5 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
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
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
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
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 2020 年 2 月 5 日,凯迪生态环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经裁
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共涉及金额 148.77 亿元,将对公司生产
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
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
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
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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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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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
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2 月 5 日)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18)鄂 01 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
民初 4695 号 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约 2392.81 万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 元
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裁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917.3 万元及迟延
付款违约金 95.865 万元;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支付货款 291.3 万元及迟延付款违约佥 14.565 万元;三、被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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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支付诉论保全保险费 9600 元;四、驳回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
裁决
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61440.50 元,由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25000 元,凯迪生态
结果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6440.50 元。保全费 50000 元,由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
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上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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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执行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
(2018)鄂 01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
执 1022 号之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借款合同纠纷 /
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
十一
司
裁决如下:
2 终结包头市路诚公证处(2018)包路诚证执字第 125 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 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包头市路诚公证处(2018)包路诚证执字第 125 号执
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
结果 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包头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
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执行通知书下达单 案由 标的金额
(2019)鄂 01
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债券交易纠
执 4047 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位: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纷
执行通知书:
你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作出的(2019)鄂 01 民初 4964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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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本院(2019)鄂 01 民初 4964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二、向申请执行人加
结果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
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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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执行通知书下达单 案由 标的金额
(2019)鄂 01 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 位:
执 4185 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融借款合同纠
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 纷
司
执行通知书:
你们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作出的(2018)鄂民初 124 号民
4 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湖北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作出(2019)鄂执 46 号执行裁定,由本院执行湖北
执行
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 124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11 月 20 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鄂 01 执 4185 号。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结果
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民初 124 号民事判决书
所确定的各项义务;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
以信用惩戒。
序号 案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19)鄂
1024 民初 805 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
号 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 院 1220.6665 万
5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工程款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元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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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如下:
一、被告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 1220. 6665 万元,并以该数
额为基数从 2019 年 9 月 18 日起按年利率 4. 35%支付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其在本案中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第三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
裁决
限公司工程款 1220. 6656 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上列具有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结果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 98220 元,保全费用 5000 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6400 元,由被告江陵县凯迪绿色能
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9682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被执行人:永新县凯迪绿
(2019)赣 08
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 金融借款合同纠
执 220 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 /
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 民法院 纷
限公司
裁定如下:
6 终结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2019)赣洪江证执字第 8 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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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异议人(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
(2019)沪 02 限公司;
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执异 208 号 被执行人: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
公司 法院
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
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7 在本院执行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公司”)与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陵凯迪公司”)、监
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利凯迪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
执行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凯迪科技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19)沪 02 执 2
号(以下简称“执 2 号”)案件中相关委托评估的执行行为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结果 裁定如下:
驳回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被执行人:望江县凯迪绿
(2019)皖 01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
申请执行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 金融借款合同纠
执 107 号之一 民法院 /
公司大兴支行 迫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 纷
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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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皖 01 民初 538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执行
1 月 10 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
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结果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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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20) 津 被执行人:安仁县凯迪绿
02 执恢 21 号 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融资租赁合同纠
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迫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 法院 纷
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9 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津民初 67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在诉讼保全阶段,
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财保 20 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安仁县凯迪
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上述冻结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
结果 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拍卖、变卖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裁判机关 案由 标的金额
(2020)津 02 被执行人:北流市凯迪绿
执恢 22 号 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融资租赁合同纠
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迫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 法院 纷
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10 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津民初 68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在诉讼保全阶段,
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财保 19 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北流市凯
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上述冻结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结果 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拍卖、变卖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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