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16-021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 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589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的要求,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经过认真 研究和论证分析,完成了对反馈意见中所列问题的回复,并按规定进行了公告(公 告编号:2016-001)。 由于反馈意见回复的进一步落实涉及 2015 年度财务数据,公司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了中止审查申请并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收到第 153589 号《中止审查通知 书》。2016 年 4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2015 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亦根据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对反馈回复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落实。根据审核要求,公司现披露反馈 意见回复,公司也将尽快申请恢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审查,并将相关材料 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 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附件:《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4 日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20 二零一六年四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新乡化 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化纤”、“发行人”、“申请人”、“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 馈意见通知书》(153589 号)所涉及的有关问题,会同发行人、发行人律师等进 行了核查,并按规定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根据审核要求,对问 题回复进一步落实如下: 问题 1:申请人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使用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补充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回复: 2016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公告了《2015 年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6】 第 16-00015 号)。现根据经审计的 2015 年度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对本次 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进一步补充说明。 一、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发行人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 15,000 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 动资金。流动资金需求量测算如下: 1、测算依据 流动资金需求测算的主要公式如下: 流动资金需求额=预测期末流动资金占用额-基期流动资金占用额; 流动资金占用额=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存货; 流动负债=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 其中,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应付票据、存货、应付账款、预收 账款均为公司报告期各科目期末余额。 2、测算假设 (1)营业收入及营业收入增长率 公司历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约 100%,收入结构较稳定。 根据公司公告的 2015 年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2015 年度营业收入较 2014 年度增长 7.94%。假设公司未来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整体稳定,且每年按 7.94% 速度增长,则公司 2016-2018 年度的营业收入估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2016 年 E 2017 年 E 2018 年 E 现有业务营业收入 306,625.76 330,971.85 357,251.01 385,616.74 注:上述测算涉及的未来年度营业收入不属于业绩预测或业绩承诺,投资 者需特别关注上述营业收入难以达到的风险。 (2)相关财务比率 2015 年度,公司产品粘胶长丝、粘胶短纤维、氨纶的营业收入占比和上年 度相比,基本保持稳定。假设 2016-2018 年各年度各项财务相关指标与 2015 年 一致,具体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5 年 2016 年 E 2017 年 E 2018 年 E 应收账款/营业收入 0.0634 0.0634 0.0634 0.0634 预付账款/营业收入 0.0094 0.0094 0.0094 0.0094 应收票据/营业收入 0.0668 0.0668 0.0668 0.0668 存货/营业收入 0.2829 0.2829 0.2829 0.2829 应付账款/营业收入 0.0750 0.0750 0.0750 0.0750 预收账款/营业收入 0.0135 0.0135 0.0135 0.0135 应付票据/营业收入 0.0354 0.0354 0.0354 0.0354 注:上述表格中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3、补充流动资金测算过程 按照前述参数、假设对未来流动资金需求额进行测算,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2016 年 E 2017 年 E 2018 年 E 末期减基期 应收账款 19,429.49 20,983.62 22,649.71 24,448.10 5,018.61 预付账款 2,873.93 3,111.14 3,358.16 3,624.80 750.87 应收票据 20,496.75 22,108.92 23,864.37 25,759.20 5,262.45 存货 86,746.81 93,631.94 101,066.31 109,090.98 22,344.17 流动资产合计 129,546.98 139,835.61 150,938.55 162,923.07 33,376.09 应付账款 23,005.35 24,822.89 26,793.83 28,921.26 5,915.90 预收账款 4,144.17 4,468.12 4,822.89 5,205.83 1,061.66 应付票据 10,846.31 11,716.40 12,646.69 13,650.83 2,804.52 流动负债合计 37,995.83 41,007.41 44,263.40 47,777.91 9,782.08 流动资金占用额 91,551.15 98,828.19 106,675.15 115,145.16 23,594.01 流动资金需求额 23,594.01 根据上述测算结果,公司未来流动资金的需求金额为 23,594.01 万元,故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 15,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合理性和必要 性,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测算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补充流动资金与现有 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补充流动资金数额合理,不超过项目需要量,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问题 2:请申请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规定对相关承诺进一步明确、 细化。 回复: 一、发行人对相关承诺的进一步落实 根据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进一步补充、细化如下: 根据《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措施》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以下承诺函: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摊 薄即期回报的要求,提议(如有提案权)并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 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投票(如有表决权)赞成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的相关议案;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 提议(如有提案权)并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股权激励方案时,将 其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票 (如有表决权)赞成股权激励方案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 议案; (六)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 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承诺的进一步细 化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周鹏 赵宏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