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独立董事对八届二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8-25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八届二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二十二次董
事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 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 1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
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
金占用风险。
二、关于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对 2015 年半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予以确认。
三、关于对公司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及
土地租赁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制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
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协议。
四、关于对“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与公司签订的房产租赁协议的独立意
见
我们就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制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
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协议。
五、关于对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核查,提供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16 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杜海波、卢克贞、楚金桥
2016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