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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乡化纤: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11-09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16—052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11 月 8 日,上午 9: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2016 年 11 月 8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8日上午9:
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7
日15:00 至2016年11月8日15:00。
    2、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邵长金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595,956,72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1,257,656,049股的47.3863%,其中,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8人,代
表股份18,461,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57,656,049股的1.4679%。
    具体如下: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595,789,415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1,257,656,049股的47.3730%。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2人,
代表股份18,294,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57,656,049股的1.4546%。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交
易系统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67,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57,656,049
股的0.013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6人,代表股份167,31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1,257,656,049股的0.0133%。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由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工作已经完成。就此事项,2016 年 9 月 20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验字[2016]第 16-00008 号《验资
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止,本次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0,414,746.00
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30,414,746.00 元,增加资本公积 742,089,174.58 人民币元。
公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1,257,656,049.00 元,实收股本为人民
币 1,257,656,049.00 元。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了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及变更注册资本事项,并已取得新乡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具体详见公司2016年6月15日披露的《新乡化纤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及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35”)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 将原章程第 6 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7,241,303 元”, 修改为“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 1,257,656,049.00 元。”
    2. 将原章程第 18 条“公司发起人为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修改为
“公司发起人为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将原章程第 19 条公司“1,027,241,303 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均为普通股”,
修改为“股份总数为 1,257,656,049.00 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均为普通股”。
    (1)表决情况:
    同意 595,881,9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7,495,205 股, 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386,720 股,占出席会
议 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48%;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所持股
份的 0.4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
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鲁鸿贵、周耀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