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乡化纤: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1-09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亚律法字(2016)第 11-08 号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
周耀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进行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0 月 18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1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 9 点 30 分在河南省新乡市凤泉
区白鹭宾馆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十
五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2-
    参 加 本 次股 东 大 会现 场 会 议的 股 东 (或 其 代理人 ) 共 15 人 ,代表 股 份
595,789,4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730%;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12 人,
代表股份 18,294,2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167,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共 21 人,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共
595,956,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86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0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刊载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6 年 11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新
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布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一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595,881,9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7,495,205 股, 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3-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386,720 股,占出席
会议 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48%;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
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同时采
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逐
项表决。
    2、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股票交易系统投票;二是互联网投票
系统。其中,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11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2016 年 11 月 7 日 15:00 至 2016 年 11 月 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
数和表决结果。
    3、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了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
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鲁鸿贵


负责人:      鲁鸿贵


                                            承办律师:    周耀鹏




                                                      2016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