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二十五次董 事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关联方新乡白鹭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房产租赁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本公司与新乡白鹭新材料有限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没有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协议。 独立董事:杜海波、卢克贞、楚金桥 2017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