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关于与新乡白鹭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房产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2017-02-09
股票代码:000949 股票简称:新乡化纤 编号:2017—002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新乡白鹭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房产租赁协议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7 年 1 月 18 日,新乡白鹭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鹭新材料”)与新乡化
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河南省新乡市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房产租赁
协议。
新乡白鹭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本公司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锦园路厂区内的房
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房股字 0102 号房产建筑面积共计 10,217.65 平方米,其中生
产用房面积 10,217.65 平方米。
新乡白鹭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379,430,139 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0.17%,因此该房产租赁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
第八届第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邵长金、宋德顺回避表决,独立董事
对本次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不需提交股东大会的批准。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最
近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二、关联方介绍
新乡白鹭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锦园路;
法定代表人:付涛;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圆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MA40GD5254;
经营范围:PVA 高强纤维、PVA 膜制造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合并报表) 2017年1月12日
资产总额 50,000,000.00
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 50,000,000.00
注:新乡白鹭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 2017 年 1 月 12 日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一) 租赁房产:房产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房股字 0102 号房产建筑面积共计
10217.65 平方米,其中生产用房面积 10217.65 平方米。
(二) 租赁期限:房产及构筑物租赁协议有效期均为三年,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
(三) 租金:
房屋每年租赁金额总计 490,447.20 元,租金须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日内,由白鹭
新材料向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租金。
(四)协议生效:双方签署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租赁价格参照公司房地产平均租金水平和市场价格水平。本次交易不存
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及向关联方输
送利益的行为。
五、交易目的和影响
白鹭新材料在新乡市凤泉区生产基地的部分房产是租赁本公司的房产,公司与白鹭
新材料签署房产租赁协议,是基于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无各类关联交易发生。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我们就本公司与白鹭新材料制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审阅并
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
款,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协议。
八、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
见,并经公司第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平安证券对新乡化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目录
1.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协议》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