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独立董事对第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3-23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二十六次董
事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就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制定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事
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方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的审核确认程序合法合规,对日常
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符合市场行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已
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二、《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财务审计机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就本议案事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宋德顺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王文新先生、
副总经理李云生先生、韩书发先生、朱学新先生、季玉栋先生、总工程师曹俊友先生一
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均为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考核情况进行了认真地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宋
德顺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王文新先生、副总经理李云生先生、韩
书发先生、朱学新先生、季玉栋先生、总工程师曹俊友先生的考核结果是公正的、客观
的,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考核结果。
五、与新乡双鹭药业有限公司签订资金拆借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本公司与新乡双鹭药业有限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
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生产经营稳定,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没有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协议。
独立董事:杜海波、卢克贞、楚金桥
2017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