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独立董事对2016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3-23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 2016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16 年度有关事项做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 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 1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
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
金占用风险。
二、关于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形成了以公
司环境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系统控制制度、信息系统控制制度、信息传递控
制制度、内部审计控制制度为基础的、完整严密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上述建立健
全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
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重大投资、信息披露
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
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对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报告的确认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报告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 2016 年度审
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无异议。
独立董事:杜海波、卢克贞、楚金桥
2017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