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第二十五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4-15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17—015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17年4月14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4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17年4月13日15:00 至2017年4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邵长金
6.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部分股东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
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610,137,0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8.51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609,659,166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8.47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77,9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380%。)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1)表决情况:
同意 609,779,2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4%;反对 35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420,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5788%;反对 35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21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 609,779,2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4%;反对 35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420,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5788%;反对 35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21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 609,669,2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3%;反对 46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10,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8345%;反对 4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65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 609,779,2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4%;反对 35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420,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5788%;反对 35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21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609,669,2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3%;反对 46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10,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8345%;反对 4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65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
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609,669,2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3%;反对 46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10,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8345%;反对 4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65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鸿贵、周耀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二十五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