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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药控股: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12-15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                      证券代码:000950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8 号〕)、《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
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
171 号)、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2020〕45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本公司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
分配〔2006〕175 号)第五条所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不超过 17,281,825 股,即不超过本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5、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普通股,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76 元/股。
    6、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70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技术和
管理骨干(不包括重药控股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部董事)。
    7、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
若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8、本激励计划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9、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
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10、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激励对象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 3 期解除限售。限制
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解锁时间               解锁数量占获授数量比例



                                    3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第一个解锁期                                                        33%
               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第二个解锁期                                                        33%
               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第三个解锁期                                                        34%
               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

    11、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 2021 年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51 元/股;公司 2021 年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60%;以 2019 年为基数,公司 2021
    第一个解锁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2.04%;公司 2021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为正。
                       公司 2022 年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56 元/股;公司 2022 年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70%;以 2019 年为基数,公司 2022
    第二个解锁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4.40%;公司 2022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为正。
                       公司 2023 年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62 元/股;公司 2023 年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80%;以 2019 年为基数,公司 2023
    第三个解锁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8.28%;公司 202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为正。

    12、公司承诺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
子女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公司承诺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
(包括控股股东公司的员工)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1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4、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5、本激励计划应遵守《171 号文》、《175 号文》和《45 号文》的相关规
定,尚需获得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4
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
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将向所有股
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本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6、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
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7、本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要求。




                                  5
                                                         目         录

声 明............................................................................................................................ 2
特别提示........................................................................................................................ 2
目 录............................................................................................................................ 6
释 义............................................................................................................................ 7
一、激励计划的目的.................................................................................................... 9
二、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四、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2
五、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3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5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 15
八、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9
九、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21
十、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22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4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5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28
十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8
十五、附则.................................................................................................................. 30




                                                                6
                                     释       义

    在本激励计划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重药控股、上市公司、本公司、
                               指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本计划
                                    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
限制性股票                     指
                                    绩效考核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股
                                    票并从中获益
                                    本计划中获得限制性股票的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
激励对象                       指   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技术和管
                                    理骨干(不包括重药控股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部董
                                    事)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到限制
有效期                         指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止的时间段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激励对象
授予价格                       指
                                    获得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
                                    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
限售期                         指   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
                                    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175 号文》                   指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
《171 号文》                   指
                                    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45 号文》                    指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2020〕45 号)
《公司章程》                   指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重庆市国资委                   指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7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8
     一、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企深化改革“双百行动”的总体要求和安排部署,进一
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并为之努力奋斗,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8 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重庆市国
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
国资〔2020〕4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持
续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
激励力度;
    4、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二、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
    2、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
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对本激励计划的


                                   9
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
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
票权。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
号文》、《171 号文》、《45 号文》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
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技术和管理骨干(不包括重药控
股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部董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
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考核依据
    为配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制定了《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激励对象必须按《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考核合格。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
    1、激励对象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不包括重药控股独立董事、监事以及
外部董事):
    (1)公司任职的董事;
    (2)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技术


                                    10
和管理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
    公司以上述人员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希望通过使其拥有公司股权
参与公司利益的分享,增强核心员工对公司的凝聚力,形成一种以“利益共享”
为基础的企业文化。公司认为本股权激励的人员范围是合理的,对该部分人员进
行激励是必要的,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持续增长。
    2、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1)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不得参与本计划的情形,公
司将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已经授予该激励对象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
终止其参与本计划。
    (2)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公司的员
工)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不超过 270 人。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
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


                                    11
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标的股票来源
    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重药控股 A 股普通股。
    (二)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不超过 17,281,825 股,即不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且尚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权益总额累计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授予数量(股)       占授予总数比例 占公司股本比例

  刘绍云            董事长                    364,442            2.11%        0.0211%

   袁泉          董事、总经理                 364,442            2.11%        0.0211%

  李少宏        董事、副总经理                262,398            1.52%        0.0152%

   张红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62,398            1.52%        0.0152%

   刘伟            副总经理                   262,398            1.52%        0.0152%

   余涛         副总经理、董秘                262,398            1.52%        0.0152%

  董事、高管人员小计(6 人)              1,778,476             10.29%        0.1029%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15,503,349             89.71%        0.8971%
        人员(264 人)
          合计(270 人)                 17,281,825            100.00%        1.0000%


                                         12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包括控股

股东公司的员工)。

   3、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值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值)的 40%。


      五、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报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应为自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三)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
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


                                     13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该等股份出现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形,则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办理。
    (四)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3%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3%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4%
                    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时,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禁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
根据其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修改后

                                      14
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1 元/股),且不得低于下列
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每股 2.69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每股
2.76 元。
    注:1、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若本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则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

格的 60%确定。公平市场价格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或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7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2.7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
票。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15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
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
条件: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 2021 年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51 元/股;公司 2021 年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60%;以 2019 年为基数,公司 2021
   第一个解锁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2.04%;公司 2021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为正。
                      公司 2022 年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56 元/股;公司 2022 年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70%;以 2019 年为基数,公司 2022
   第二个解锁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4.40%;公司 2022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为正。
                      公司 2023 年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62 元/股;公司 2023 年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80%;以 2019 年为基数,公司 2023
   第三个解锁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8.28%;公司 202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为正。
   注:1、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


                                      16
    2、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中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股权激励费用的影响)。

    3、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若公司当

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行为,新增

加的股本和净资产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股本和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

    由本限制性股票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若解除限售条
件未达成,则激励对象当年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
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1)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
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2)考核范围
    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3)考核机构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2)公司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对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3)公司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
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4)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4)考核方式
    依据《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5)考核流程
    1)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分解,分别确定各
部门、各被考核对象的年度绩效目标,各单位、各被考核对象以此作为年度绩效
考核的依据。


                                       17
    2)下一年度初期,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3)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考核数据统一汇总、核查、分析,并形成考核
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批。
    (6)考核等级及评价标准

   考核等级                                评价标准

  优秀(A)                         考核得分在 90 分及以上

  良好(B)                    考核得分在 80 分(含)—90 分

  称职(C)                    考核得分在 70 分(含)—80 分

 不称职(D)                         考核得分在 70 分以下

    (7)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激励对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依据。
    激励对象解锁时点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等级为称职及以上,则其当期个人绩效
表现达到解锁条件,对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若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
职,则对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锁条件,不得解锁当期应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考核等级及对应标准系数如下: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等级         称职及以上(A、B、C)                       不称职(D)

  标准系数                    1.0                                   0

    (8)考核结果管理
    1)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上级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组织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
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董事会申诉,董事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2)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18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及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基本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指标是反应企业盈利能力及经营成果的最终体现;净利润增长率既能
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经营成果,又能反映公司成长性,反映了未来上市公
司在实现净利润方面的预期目标,体现公司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和市场拓展
信心,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能够体现企业的收益质量和获现能力。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
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基础上,设定
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
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
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
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
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
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还设定了个人层面的
绩效考核指标,对激励对象个人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
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的条件,只有在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
除限售。
    综上,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体系设定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
对象而言,激励性和约束性兼具,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19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20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公司应重新报重庆市国
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后,由董事会决定按照上述规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
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
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九、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7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
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
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测算日(2020 年 12 月 14 日),授予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
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 2.63 元;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授
予 17,281,825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确认总费用
为 4,545.12 万元,前述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解除限
售期内分摊。假设授予日在 2021 年 1 月中旬,预计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
下表:

摊销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1
  4,545.12     1,568.07      1,636.24        917.55      407.17        16.10

    注:

    1、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

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2、如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
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
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
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
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
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激
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本计划经重庆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
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
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
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


                                        22
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
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
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关协议,以此
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
票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
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本激励计划
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


                                    23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票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若激励对象出现本激励计划“十二、(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规定的条件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按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及其他税费。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5、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
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
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
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对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24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之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
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
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
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公司出现重大债务风险,影响公司正常持续经营;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5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取
消当年可行使权益,同时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
益或者获得激励收益: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的;
    (2)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
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4)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
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
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进行追
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属于在重药控股体系内的正常职务变更,且继
续为公司服务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若激励对象因前述职务变更而导致其成为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
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


                                    26
销。
    2、激励对象因如下原因: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
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
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
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对于已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要求激励
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3、激励对象因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
的,可解除限售部分可以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
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退休时,对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安排,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发
生变化的,将由董事会按照新的相关规定执行。
    4、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27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重药控股股份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
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如上述变更依法需得到中国证监会、重庆市国资委或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则
董事会对本计划的修改必须得到批准。


     十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28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照本激励计划上
述相关规定确定,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派息、缩股、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29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与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
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发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需要回购注销情形,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
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处理。


     十五、附则

    (一)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
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激励计
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若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四)本激励计划须经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股东


                                   30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5 日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