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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龙控股: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2020-08-13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




              法律意见书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7 号光华长安大厦 2 座 1910 室
邮编 100005 电话 (010)65178866 传真 (010)6518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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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关于

                  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欣龙控股”或“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见证事宜,北京颐合中鸿律师
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欣龙控股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
次大会,并就召开本次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欣龙控股《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

隐瞒、虚假、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对

有关文件和事实的审查结果并基于上述假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载、刊登了《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大会召开
的届次、召集人、合法性、合规性、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海南省澄迈县老城
开发区公司企业技术中心一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8 月
12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主体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00 人,代表股份
15,267,174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36%,其中:
                                     3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98,505,60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8.30%
    经本所律师查验及核对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身
份资料、持股数量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与《股东名册》一致,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资格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93 人,代表股份 54,166,14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7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98 人,代表股份
57,047,64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
股份 3,236,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92 人,代表
股份 53,811,44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99%。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除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公司董事、监
事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人及签署出席会议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本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为:
    1、《关于调整董事津贴的议案》
    2、《关于调整监事津贴的议案》

                                    4
    3、《2020 年绩效考核奖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公司相关公告内容一致,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提案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并投票表决。其中,股东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提出,其通过《关于欣龙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嘉兴天堂硅谷股权投资有限公
司行使的表决权,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已经决定解除相应委托,并已经就此
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了仲裁。本所律师认为,依照《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间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事宜之法律意见
书》的意见,在有权机关或机构作出生效的裁决或判决之前,海南筑华科工贸有
限公司通过《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嘉兴
天堂硅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行使的欣龙控股 45,508,891 股(占欣龙控股总股本的
8.45%)股份表决权,仍应当由嘉兴天堂硅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行使。


    本次大会投票结束后,当场公布了本次大会现场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未通过《关于调整董事津贴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9,892,040 股,占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48%;反对股数 142,649,605 股,占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4%;
弃权股数 130,100 股,占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9,892,040 股,占本次大会有表决权
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7.34%;反对股数 47,025,504 股,占本次大会有表决权中
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82.43%;弃权股数 130,100 股,占本次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股份总数的 0.23%。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监事津贴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07,958,741 股,占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0.71%;反对股数 44,139,404 股,占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1%;
弃权股数 573,600 股,占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12,689,340 股,占本次大会有表决权
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2.24%;反对股数 43,784,704 股,占本次大会有表决权中
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76.75%;弃权股数 573,600 股,占本次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股份总数的 1.01%。


    3、审议并通过了《2020 年绩效考核奖方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08,954,041 股,占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1.36%;反对股数 30,762,004 股,占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5%;
弃权股数 12,955,700 股,占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13,684,640 股,占本次大会有表决权
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3.99%;反对股数 30,407,304 股,占本次大会有表决权中
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53.30%;弃权股数 12,955,700 股,占本次大会有表决权中小
股东股份总数的 22.71%。


    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6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
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均已在本次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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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虞荣方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付朝晖                                   张辛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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