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0-31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的相
关议案,现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新增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召开第六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前向我们提供了
《关于新增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此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向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和了解。
公司新增对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预计,其内容和金额
是公司 2020 年度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六届二十九次董
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夏 鹏 谷大可 张 鹏
202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