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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钢股份:关于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2019-09-28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3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2,090,577,189 股,占总股
本比例 39.52%。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9 年 10 月 9 日。


    一、限售股份情况
    1.重组方案概述

    2014 年 4 月 25 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钢股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该次重组”)。该次
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为:首钢股份以下属的炼铁厂、焦化厂、第二炼

钢厂、高速线材厂、第一线材厂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以及持有的北京首
钢嘉华建材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富路仕彩涂板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包括上述相关的土地租赁权价值(作为置出资产),与首钢总公司(已

更名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下属河北省首钢
迁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相关资产(作为置入资产)进行置换。
置出资产与置入资产差额部分 1,204,678.46 万元由首钢股份以 4.29

元/股为价格向首钢集团发行 2,322,863,543 股股份作为对价。首钢
集团承诺该部份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予转让。
                                 1 / 10
       2.审批程序

       2012年8月23日,该次重组方案由公司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并获得通过。

       2013年1月16日,该次重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审核委员会2013年第1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通过。

       2014年1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70号《关

于核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首钢总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文件,核准公司该次重组事项。

       2014年4月25日,该次重组资产交割完毕。

       3.定向增发股份上市日期

       2014年4月2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

本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该次定向增发股份于2014

年4月28日上市。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限售股份
  序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
         持有人名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号                                                                    况
            称
                           本公司不会因本次重组完成后增加
                       所持首钢股份的股份比例而损害首钢股
                       份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首钢集团有
                       和业务上继续与首钢股份保持五分开原         长期承诺持续履行中,不存在
   1    限公司(原名
                       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违反承诺的情况。
        首钢总公司)
                       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首钢股份
                       提供担保,不非法占用首钢股份资金,保
                       持并维护首钢股份的独立性。
                       1、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三年内将推动下属
         首钢集团有    首钢矿业公司注入首钢股份,以减少首钢
                                                                  该承诺已经公司 2016 年度股
   2    限公司(原名   股份向本公司的关联采购。
                                                              东大会批准变更,详见序号 7 承诺。
        首钢总公司)   2、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将规范下属北京首
                       钢特殊钢有限公司和北京首钢新钢有限

                                            2 / 10
责任公司与首钢股份的关联采购,争取在
本次重组完成后两年内通过改变供货途
径,由首钢集团下属其他企业向首钢特钢
公司和首钢新钢公司供应原料,使首钢特
钢公司和首钢新钢公司不再向上市公司
采购原料等方式解决上述关联交易问题。
3、若因市场因素或其他原因,首钢总公
司未能按照以上安排将下属首钢矿业公
司按时注入首钢股份,或者未能按照以上
安排解决首钢特钢公司和首钢新钢公司
与首钢股份的关联交易问题,首钢总公司
承诺将与首钢股份平等协商并履行内部
审议程序后,通过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
方式将未按时注入首钢股份的首钢矿业
公司,以及首钢特钢公司和首钢新钢公司
交由首钢股份管理;在首钢股份管理该等
业务和资产的过程中,相关资产和业务一
旦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标准和条件,首钢
总公司将及时以合法及适当的方式将其
注入首钢股份。
4、本公司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首钢股
份控股股东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与首
钢股份(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
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
关联交易,将与首钢股份依法签订规范的
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
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
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
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
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
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5、本公司承诺在首钢股份股东大会对涉
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
决的义务。
6、本公司将不会要求和接受首钢股份给
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
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
件。
7、本公司保证将依照首钢股份的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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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
                   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
                   不正当利益,不损害首钢股份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三年内将推动
                   下属首钢矿业公司铁矿石业务资产通过
                   合法程序,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注入首
     首钢集团有                                                   该承诺已经公司 2016 年度股
                   钢股份,本公司将为上述铁矿石业务资产
3   限公司(原名                                              东大会批准变更,变更后的承诺详
                   注入创造有利条件,并在本次重组完成后
    首钢总公司)                                              见序号 7 承诺。
                   立即启动注入程序。未来首钢股份将打造
                   成为首钢集团在中国境内的经营钢铁与
                   上游铁矿资源业务的上市平台。
                   一、本次重组完成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本次重组以保证首钢股份独立性、解决本
                   公司与首钢股份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问
                   题为原则实施,尽管如此,仍有部分钢铁
                   资产与业务无法在本次重组中一并注入
                   首钢股份。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仍然
                   通过直接控股和参股控制北京首钢特殊
                   钢有限公司(以下称“首钢特钢公司”)、
                   北京首钢新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首
                   钢新钢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称“京唐钢铁”)、首钢水城
                   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水
                   城钢铁”)、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称“贵阳钢铁”)、首钢长治钢铁有
                                                                  该承诺中第二款第 2、3、4、5
                   限公司(以下称“长治钢铁”)、通化钢铁
     首钢集团有                                               项承诺已履行完毕;其他部分已经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通钢集团”)、
4   限公司(原名                                              公司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称“伊犁钢
    首钢总公司)                                              会批准变更,变更后的承诺详见序
                   铁”)、首钢凯西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称“首
                                                              号 8 承诺。
                   钢凯西”),以及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
                   限公司(以下称“首秦公司”)和秦皇岛
                   首钢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称“秦皇岛板
                   材”)等钢铁生产企业。
                   上述钢铁资产与业务目前尚不具备本次
                   重组同步注入首钢股份的适当条件。在此
                   期间将其注入上市公司将会给上市公司
                   的正常经营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及风险。
                       二、本次重组完成后逐步解决同业竞
                   争的相关措施与安排的承诺
                   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秉承首钢
                   股份作为发展及整合本公司下属钢铁业
                   务和资产的唯一上市平台的战略规划部
                   署,以钢铁资产借首钢股份整体上市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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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持续推进首钢股份在钢铁业务方面的
集团内整合,使首钢股份与本公司在业务
上的竞争关系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不断改
善,并最终从根本上解决本公司与首钢股
份之间的同业竞争,具体措施与安排如
下:
1、根据首钢钢铁业发展规划,首钢股份
将作为首钢集团在中国境内的钢铁及上
游铁矿资源产业发展、整合的唯一平台,
最终实现首钢集团在中国境内的钢铁、上
游铁矿资源业务整体上市。
2、根据首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上市公
司位于北京昌平区的第一线材厂将在
2012 年停产。
3、位于北京石景山区的首钢特钢公司、
首钢新钢公司相关钢铁业务将在本次重
组完成后 3 年内通过注销、重组、注入上
市公司等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4、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的京
唐钢铁,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 3 年内通过
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解决同业竞争
问题。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要
求后,本公司将及时推动其注入上市公
司。
5、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的首秦公司和秦
皇岛板材均为本公司下属首长国际企业
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证券代码
00697)的下属子公司。本次重组完成后,
本公司将积极协调境内外两家上市公司,
即首钢股份与首长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
经营业务关系,保证境内外两家上市公司
利益均不受到不利影响。
6、首钢集团其它从事钢铁经营生产业务
的公司,争取在本次重组完成后通过 3 至
5 年按证券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要求完成
内部整合梳理,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收
购、合并、重组等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的方式注入首钢股份。
若因市场因素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未能按
照以上安排将现有竞争性钢铁资产按时
注入首钢股份,本公司承诺将与首钢股份
平等协商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后,通过委
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将未按时注入首
钢股份的钢铁资产和业务交由首钢股份

                       5 / 10
                   管理;在首钢股份管理该等钢铁业务和资
                   产的过程中,相关钢铁资产和业务一旦具
                   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标准和条件,本公司将
                   及时以合法及适当的方式将其注入首钢
                   股份,直至首钢股份管理的本公司所控制
                   钢铁资产和业务全部注入首钢股份为止。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其他安排的
                   承诺
                          本公司就避免与首钢股份同业竞争
                   问题,进一步就相关安排承诺如下:
                          1、除本承诺函出具日前已存在的同
                   业竞争情况之外,如果本公司获得与首钢
                   股份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收购、开发和投资
                   等机会,本公司将立即通知首钢股份,优
                   先提供给首钢股份进行选择,并尽最大努
                   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首钢股
                   份的条件。
                          2、在整合和经营现有未置入上市公
                   司的钢铁资产时,本公司将以有利于未来
                   置入首钢股份为原则,选择恰当平台和方
                   式实现资源整合,并且在与合作伙伴或第
                   三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安排中不包含限
                   制或禁止该等资产或业务注入上市公司
                   的条款。
                          3、本公司尽可能保障现有未注入首
                   钢股份的钢铁资产的正常经营与盈利能
                   力,确保上述资产及业务不存在因本公司
                   原因而使其陷入经营困境,或发生其他无
                   法实现最终注入首钢股份的目标或使得
                   该等注入行为存在法律障碍的情形。
                          4、本公司在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方
                   面所作各项承诺,同样适用于本公司下属
                   除首钢股份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本公司有义务督促
                   并确保本公司其他下属企业执行本文件
                   所述各事项安排并严格遵守全部承诺。
                   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三年在首钢股份每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程
     首钢集团有
                   序提出分红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
5   限公司(原名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现金分红金额不少
    首钢总公司)
                   于首钢股份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80%。
     首钢集团有    首钢总公司承诺以资产认购首钢股份所           在承诺期限内未减持,该承诺
6
    限公司(原名   发行的股份,该等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已履行完毕。

                                           6 / 10
         首钢总公司)   36 个月内不予转让。
                            待未来市场好转、首钢矿业公司实现
                        连续两年稳定盈利,且行业整体状况不会        承诺持续履行中,不存在违反
                        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下,首钢总公司将启    承诺的情况。具体履行情况为:
                        动首钢矿业公司注入首钢股份事宜,并在        首钢股份于 2016 年完成对京
                        36 个月内完成。在首钢矿业公司注入首钢   唐公司 51%股权的收购;首钢集团
          首钢集团有
                        股份前,对于首钢股份与首钢矿业公司必    与首钢股份及京唐公司签订《管理
   7     限公司(原名
                        要的关联交易,首钢总公司将敦促首钢矿    服务协议》,由首钢股份及京唐公
         首钢总公司)
                        业公司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首钢    司为首钢集团下属部分钢铁板块
                        股份进行相关交易,并严格遵守法律、法    资产和业务提供管理服务。其中,
                        规、规范性文件、首钢股份章程及关联交    首钢矿业公司由首钢股份提供管
                        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    理服务。
                        及信息披露程序。
                            1、根据首钢钢铁业发展规划,首钢
                        股份将作为首钢集团在中国境内的钢铁
                                                                    承诺持续履行中,不存在违反
                        及上游铁矿资源产业发展、整合的唯一平
                                                                承诺的情况。具体履行情况为:
                        台,最终实现首钢集团在中国境内的钢
                                                                    首钢股份于 2016 年完成对京
                        铁、上游铁矿资源业务整体上市。
                                                                唐公司 51%股权的收购;首钢集团
                            2、在首钢集团其它从事钢铁经营生
                                                                与首钢股份及京唐公司签订《管理
          首钢集团有    产业务的公司通过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
                                                                服务协议》,由首钢股份及京唐公
    8    限公司(原名   策及环保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产品结
                                                                司为包括水城钢铁、贵阳钢铁、长
         首钢总公司)   构,实现连续 3 年盈利,且行业整体状况
                                                                治钢铁、通钢集团、伊犁钢铁、首
                        不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下,首钢集团将按
                                                                钢凯西等在内的首钢集团下属部
                        照证券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的要求,启动
                                                                分钢铁板块资产和业务提供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合并、重组等符合上
                                                                服务;首秦公司及秦皇岛板材公司
                        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方式将相关优质资产
                                                                已于 2018 年 8 月实施停产搬迁。
                        注入首钢股份,并在启动相关事宜后的 36
                        个月内完成。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次解除股
份限售后,不会影响首钢集团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10月9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总数为2,090,577,189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39.52%;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限售股份持     持有限售股份       本次可上市流         本次可上市   冻结的
                                                                                      备注
有人名称         数(股)         通股数(股)         流通股数占   股份数

                                              7 / 10
                                               公司总股本     量(股)
                                               的比例(%)
                                                                         首 钢 集团 所 持限 售
首钢集团有
             2,322,863,543   2,090,577,189         39.52%          0     股份中 249,000,000
限公司
                                                                         股被质押。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股份类型                 通前                本次变动数                  后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
1、国有法人持股 2,322,863,543       43.92%     -2,090,577,189          232,286,354        4.39%
2、高管股份             3,627        0.00%                                    3,627       0.00%
有限售条件的流
                2,322,867,170       43.92%     -2,090,577,189          232,289,981        4.39%
通股合计
二、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
1、人民币普通股 2,966,522,430       56.08%      2,090,577,189      5,057,099,619         95.61%
无限售条件的流
               2,966,522,430        56.08%      2,090,577,189     5,057,099,619          95.61%
通股合计
三、股份总数   5,289,389,600          100%                        5,289,389,600            100%

     五、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
计划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 2,090,577,189 股,首钢集团暂无计划
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 5%
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

     首钢集团承诺:若计划未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
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
到 5%及以上的,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

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8 / 10
    六、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情况

    经核查,首钢集团不存在对我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七、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
    经核查,我公司不存在对首钢集团提供违规担保的行为。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公司 2014
年重大资产重组的保荐机构,就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
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

除限售股份的持有人均按照上述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严格履行,追加
承诺的议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公司
监事会对追加承诺的议案认真审查并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追

加承诺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认为追加承诺的议案“是结合实
际做出的,议案属于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对公司经
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首钢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首钢股份对本

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

                              9 / 10
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综上所述,中信证券对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
东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安排无异议。

    九、其他事项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和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十、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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