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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2022-12-07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7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框架协议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首钢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签署的《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
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间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3 年效期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即将期满,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结合运营实际,公司与首钢集团
拟重新签署《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
主体间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
    (二)由于首钢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56.5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首钢集团为本公司关
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七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重新签署<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
体间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预计情况的
议案》,公司共有董事 8 名,其中关联董事赵民革、刘建辉、曾立
回避表决,其余有表决权的董事全票同意上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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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关联交易已事先征得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第九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
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将在股东大
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名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20001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功焰
    成立日期:1981 年 5 月 13 日
    营业期限:2017 年 5 月 27 日至长期
    注册资本:2,875,502.497783 万元
    经营范围:工业、建筑、地质勘探、交通运输、对外贸易、邮电
通讯、金融保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内商业、公共饮食、
物资供销、仓储、房地产、居民服务、咨询服务、租赁、农、林、牧、
渔业(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主办《首
钢日报》;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广告;设计和
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首钢日报》发布广告;污水处理及其再
生利用;海水淡化处理;文艺创作及表演;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
险性体育项目除外);体育场馆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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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结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100%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二)历史沿革、近年发展状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1.历史沿革
    首钢集团前身是石景山钢铁厂,始建于1919年9月;1958年8月,
经原冶金工业部批准,石景山钢铁厂更名为石景山钢铁公司;1967年
9月,经原冶金工业部批准,石景山钢铁公司更名为首都钢铁公司;
1992年3月,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首都钢铁公司更名为首
钢总公司;1996年9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原冶金工业部办公
厅下发《关于同意首钢总公司进行集团化改革的通知》(京政办函
[1996]78号),同意以首钢总公司为母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资产为纽带建立母子公司体制;2009
年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北京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首钢总公司等五家企业划转注
入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的通知》(京国资[2009]35号),将其持
有的首钢总公司等五家国有企业的股权划转注入北京国有资本经营
管理中心;2017年4月,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首钢总公司公司制改革方案的批复》(京国资[2017]80号),
首钢总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名称由
“首钢总公司”变更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2.近年发展状况
    首钢集团全面深化改革,进入转型发展新阶段。通过打造全新的
资本运营平台,实现钢铁业和城市综合服务商并重,协同发展。钢铁

                                   3
业瞄准世界一流,提升“制造+服务”综合竞争力,发挥示范带动作
用,成为北京、河北两地政府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平台和
载体;加快推进首钢北京园区和曹妃甸园区开发建设,整合优质资源,
围绕城市发展、政府所急、百姓所需,着力打造城市综合服务商;建
成世界单体一次投运规模最大的垃圾焚烧发电厂首钢生物质能源公
司、国内首例静态交通研发示范基地等;金融服务、城市基建、房地
产、医疗康养、文化体育、国际化经营等方面加快发展,不断形成新
的产业。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2021 年末总资产 51,856,071 万元,净资产 12,222,708 万元,
2021 年度营业收入 27,113,335 万元,净利润 135,780 万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由于首钢集
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56.53%),因此首钢集团为本公司关联
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首钢集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首钢集团及相关主体之间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与日常生产
经营活动相关的持续性采购、销售;与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持续性生
产与生活综合服务;建设期内存在的工程建设及相关服务;资金支持;
金融服务;管理服务;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等方面。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一般定价原则
    《框架协议》所述关联交易将按优先次序依照下列原则定价:
    1.国家定价(包括任何相关地方政府定价)(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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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倘无国家定价,则为国家指导价;
    3.既无国家定价亦无国家指导价,则交易应双方本着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按照市场价格定价;
    4.若以上各项不存在、无一适用或不切实可行,则为协议价,具
体由双方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原则进行协商,该协商价格不得高
于提供产品、服务的一方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同或可替代的产品、服
务的价格。
    (二)针对各项交易事项,确定如下基本定价原则:
                       交易内容                                 定价原则
乙方从甲方采购原材料                                 市场价格

乙方从甲方采购燃料                                   市场价格

乙方从甲方采购辅助材料及备品备件                     市场价格及协议价格

乙方从甲方采购水、电、天然气等                        市场价格及协议价格
乙方向甲方销售产品或副产品、提供动力/能源、销售材料、
备件等                                                市场价格
                                                      供水采用协议价格,供电按照
乙方向甲方提供水、电                                  物价部门确定价格执行
乙方与甲方之间持续存在的其他与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少
量采购与销售业务以及租赁业务                          市场价格及协议价格

甲方为乙方提供配套生产服务                           协议价格

甲方为乙方提供与生产有关的劳务服务                   协议价格

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港口服务                           协议价格

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服务                               协议价格

甲方为乙方提供销售服务                               市场价格及协议价格

甲方为乙方提供配套生活服务                           协议价格

乙方为甲方提供配套生产生活服务                       协议价格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建设工程类服务                       市场价格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资金支持及金融服务                   市场价格及协议价格

乙方为甲方提供管理服务                               协议价格

甲方为乙方提供供应链金融平台服务                     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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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乙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二)关联交易原则
    双方相互提供产品、服务,遵照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的市场交易原则进行,不得损害交易任何一方、特别是乙方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要求对方提供的产品、服务
的条件不逊于该方同任何第三方交易的条件。
    (三)费用支付及结算
    双方一致同意,就对方提供的协议项下产品、服务支付费用。相
关费用以人民币转账或票据方式定期结算。
    (四)协议生效日及有效期
    双方履行完各自内部有权批准部门批准后签订,于甲乙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的执行期限为三年,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合同有效期截止日与合同执行期截止日相同。
    (五)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另一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
告之其构成违约行为,告之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
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而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
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索补偿和
其他任何法律允许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六、《框架协议》主要变化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的政策,降低产业链整体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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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成本,助推产融结合深入发展,本次拟签署的《框架协议》中增加
了“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的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首钢股份及其下属企业在首钢集团控制的北京京西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合法运营的首钢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以真实、合法、
有效且存续的应付账款为依据,在首钢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内开具可
流转、可拆分、可融资的电子债权凭证(首钢京票)。首钢京票业务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顺应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政策。
       (二)根据首钢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融资规则,首钢股份及其下
属企业作为融资方在平台上融资时,北京京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可
能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收费标准将参考其他同类平台的收费标准设置
服务费率。如未来国家设置明确收费标准的,北京京西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也将及时调整服务费,按规定标准执行,确保平台收费合法合
规。
       根据上述《框架协议》约定,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后续实
际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履行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由于历史原因和行业特性,公司与关联方首钢集团经过长期合作,
已在人员、技术、生产等方面形成密切、良好的合作关系。基于该等
合作关系,公司与首钢集团长期以来建立的采购与销售关系、代理关
系、提供综合服务、管理服务等是保证双方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
有利于双方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为保证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与
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避免对关联方形成长期依赖,保证公司的独立性,
首钢集团于 2014 年公司重组时作出了相关承诺(详见公司相关承诺
事项公告),并持续履行中。
       近年来,公司通过与首钢集团签署《管理服务协议》,由公司为

                                7
首钢集团下属部分钢铁板块资产和业务提供管理服务;完成对北京首
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收购,实现对上述两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100%;收购集团下属矿业
公司持有的球烧资产,加强工序协同,降低关联交易。公司优质钢铁
资产进一步聚合,资产质量显著提升,财务状况有效改善,公司运营
成本、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得到优化。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2 年 1 月至 10 月,公司与首钢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累计已发生
关联采购 4,363,001 万元,关联销售 352,541 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叶林、顾文贤、刘燊、彭锋对拟提交七届十五次

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署<首钢集团

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间关联交易的框架

协议>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预计情况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原“关联交易框架协议”3年效期已满,根据企业运营实

际,双方重新签署协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
    (二)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认可该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
会会议审议并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十、备查文件
    (一)七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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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七届十五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

体间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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