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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锡业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5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说
明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所提供的担保均是对子公司的担保,无对外提供担保和违规
担保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会累计审批且在有效期内对所属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219,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
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1,293,618万元的17%,上述担保已经公司相应的决策
程序审议通过。
     截至2021年4月13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累计审批且在有效期内对所属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234,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1,293,618万元的18%。

     2、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发现公司
控股股东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均属于正常经营过程中
的资金往来,且严格按照相关合同进行交易结算,未出现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及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风险,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
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准确、及时、完整地履行了披露义务,充分揭示了风险,没
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证券投资事项的专项说明

    公司 2020 年度证券投资事项为公司 2015 年收购云锡控股下属子公司香港源
兴公司时该公司持有的股票,从 2015 年至今公司未对持有的该部分股票进行交
易操作,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生其他新增证券投资业务。
公司 2020 年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开展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未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拟定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进行利
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9,039.2 万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34,962.63
万元,母公司年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105,178.27 万元。经审核,我们认为:基
于公司 2020 年利润不足以弥补母公司以前年度亏损,未能满足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利润分配条件,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了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
配的预案,该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违反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损害
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订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时,公司积极推动下属子公司结合自身实际适时开展现金分红,以强化公
司利润分配事宜,为早日具备实施现金分红创造条件。
    四、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法规,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
引》,我们认真审阅了《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我们认为:
    1、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自身的实际
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2、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符合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要求,内部控制体系较为
完善,具有可操作性。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
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不合理的重要
及以上缺陷。
    我们认为,公司没有违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情形。《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据此,我们
一致认可《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与管理是一个持续长期的过程,系统且复杂,需要不断完善
和提高。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及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公司仍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内控管理体系,使公司的各项管控更加科学、有效。

    五、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 2020 年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事项。

    六、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相应
变更,公司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
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远期外汇锁定业务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为规避汇率变动风险对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公司开展远期外汇锁定业务,
该业务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有利于加强远期外汇锁定业务的风
险管理和控制。该议案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远期外汇锁定
业务。

    八、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对子(孙)公司的担保有利于补充其营运资金,促进其主营业务健康发
展,被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良好,公司能够通过对其实施有效管理,控制相关风
险。上述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本次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九、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薪酬考核及 2021
年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章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建
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的要求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通过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标准和方案的审议,在听取公司
组织人力资源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业绩考核情况的汇报后,我们认
为公司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考核及 2021 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审
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
薪收入与其本人岗位责任、全年工作绩效考核和单项工作完成情况相挂钩,是公
允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云南锡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
兑现,并执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



    独立董事:谢云山      邵卫锋     尹晓冰     袁蓉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