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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钽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9-03-27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9-018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本公司及西北亚奥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宁夏籍股东为被执行人一案,近日,湖南省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解除了对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

民币 300 万元的冻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2014 年 7 月 17 日、2014 年 9 月 26

日、2015 年 2 月 4 日、2016 年 12 月 7 日、2019 年 1 月 17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站披露了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长集团”)

申请追加本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

亚奥公司”)其他宁夏籍股东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北轴承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多

元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能源公司”)

为被执行人一案,要求由上述四公司在 1,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

执行人西北亚奥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兴长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具体内容详见 2014 年 4 月 22 日,公司 2014-041 号公告;2014

年 7 月 17 日,公司 2014-047 号公告;2014 年 9 月 26 日,公司 2014-055
                                  1
号公告;2015 年 2 月 4 日,公司 2015-005 号公告;2016 年 12 月 7

日,2016-089 号公告;2019 年 1 月 17 日,2019-001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8)湘 0603 执恢 169 号之十六)。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9 年 01 月

10 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内存款人民币 300 万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

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45 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

制执行措施用第 73 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

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

被执行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

民币 300 万元的冻结。

    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宁夏籍股东将继续

申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案

件共 11 起,涉及金额 1627.87 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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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目前,该事项对公司 2019 年年报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目前,本公司已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

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700 万元。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云执字第 23 号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岳中执复字第 1 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湘执监 130 号《湖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4、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湘 06 执复 26 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5、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湘 0603 执异

10 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6、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湘 06 执复 50 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7、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湘 0603 民初

587 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8、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湘 06 民终 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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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9、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湘 0603 执恢

169 号之十六《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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