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9-03-27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9-018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本公司及西北亚奥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宁夏籍股东为被执行人一案,近日,湖南省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解除了对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
民币 300 万元的冻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2014 年 7 月 17 日、2014 年 9 月 26
日、2015 年 2 月 4 日、2016 年 12 月 7 日、2019 年 1 月 17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站披露了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长集团”)
申请追加本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
亚奥公司”)其他宁夏籍股东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北轴承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多
元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能源公司”)
为被执行人一案,要求由上述四公司在 1,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
执行人西北亚奥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兴长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具体内容详见 2014 年 4 月 22 日,公司 2014-041 号公告;2014
年 7 月 17 日,公司 2014-047 号公告;2014 年 9 月 26 日,公司 201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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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公告;2015 年 2 月 4 日,公司 2015-005 号公告;2016 年 12 月 7
日,2016-089 号公告;2019 年 1 月 17 日,2019-001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8)湘 0603 执恢 169 号之十六)。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9 年 01 月
10 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内存款人民币 300 万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
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45 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
制执行措施用第 73 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
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
被执行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
民币 300 万元的冻结。
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宁夏籍股东将继续
申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案
件共 11 起,涉及金额 1627.87 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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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该事项对公司 2019 年年报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目前,本公司已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
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700 万元。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云执字第 23 号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岳中执复字第 1 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湘执监 130 号《湖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4、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湘 06 执复 26 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5、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湘 0603 执异
10 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6、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湘 06 执复 50 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7、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湘 0603 民初
587 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8、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湘 06 民终 2968
3
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9、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湘 0603 执恢
169 号之十六《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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