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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源电力: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05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长
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参加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
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
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
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
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1 -
“《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且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
布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且上述公告已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
了披露。召集人在发出上述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
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星期五)下午 2:50 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4 日上午 9:15-9:25,



                           - 2 -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4 日上午 9:15-下午 3: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4 人,代表股份 570,902,2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1.5123%。本所律师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的《股东名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
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
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46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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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了计票、监票。
    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
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刘志强,同意 571,004,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以超过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当选。
    候选人:朱虹,同意 571,004,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以超过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0%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刘志强,同意 14,752,24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069%。
    候选人:朱虹,同意 14,752,2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069%。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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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人:王宗军,同意 571,004,308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以超过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王宗军,同意 14,752,25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069%。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1,162,3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4%;反对 203,6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910,34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529%;反对 203,6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7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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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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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仅为《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长源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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