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高升: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2019-10-29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 高升 公告编号:2019-114 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
书》(编号:鄂证调查字20186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
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97号),并分别于2018年10月27日、
11月27日、12月27日;2019年1月26日、2月27日、3月27日、4月27
日、5月28日、6月27日、7月27日、8月27日、9月27日刊登的《关于

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2号、
2018-126号、2018-136号、2019-08号、2019-18号、2019-25号、2019-44
号、2019-55号、2019-63号、2019-82号、2019-91号、2019-108号)。

    2019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鄂处罚字[2019]5号),公司
在《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
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情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
                                  1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
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3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所涉行政处罚,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提出陈述、申辩、听
证等要求,并已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提交相关陈述、申辩材料。

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正式处罚决定为准。公
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做后续工作,积极整改,全面提
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度发生,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性提示公告。
    二、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及共同借款事项,已构成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13.3.2 条规
定的情形,公司将继续督促接受违规担保的关联方尽快清偿债务,通

过正常法律途径,力争妥善处理并尽快解除上述违规事项。
    2、公司聘请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众环审字

(2019)011762 号《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
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43 号)。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
                               2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