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升: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2021-04-29
关于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亚会 A 核字(2021) 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贵公司委托,对后附的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董事会编
制的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
专项鉴证。
贵公司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主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之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
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在
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
外的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
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
检查、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
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之
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反映
了贵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本专项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在 2020 年度报告中披露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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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
中国北京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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